记者张炜
代理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欺诈的严义明律师近日颇为焦急,半年审结时限即将超过,可成都中院到现在都还没有回应。他告诉媒体:“我们多次联系,却得不到任何答复,不能不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证券民诉为何拖延
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审理进展到目前仍非常有限。据了解,除“诉ST同达案”和“诉渤海集团案”已庭审完毕外,尚无一例有判决结果。投资者年初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对证券民事诉讼寄予希望。然而,由于法院受理和审理的进展缓慢,证券民事诉讼案并未成为热点。相反,在有限的几起案例的实践中,律师们发现一大堆难题。例如,《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受到诉讼形式的限制,律师在代理告同一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案中感觉勉为其难。代理小股东告ST圣方科案的宋一欣律师,一天内共收到53张传票及开庭通知书。按法院预计每天安排4次庭审计算,在同一个案件上耗费的时间实在惊人。而同样被法院要求采取单独诉讼的大庆联谊案,律师代理了679名投资者,法庭上将上演的“车轮战”更难以想象。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小股东告上市公司一是受理难,二是审理和判决难。前一个“难”字主要是由于《通知》设置了一定的前置程序,后一个“难”字则卡壳于《通知》的可操作性,相关证券法律缺乏司法解释。
换句话说,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前,证券民事赔偿似乎暂时只能成为“断了线的风筝”。法院在受理符合前置程序的民事赔偿案后,面对的是如何认定侵权事实、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等实际问题,没有司法解释,势必造成目前“没有回应”的状况。
6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曾在上海的一个内部研讨会上表示,“在现行《证券法》和《公司法》不可能马上修订的情况下,将按照有关民事、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尽快制定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司法依据。”
证券民诉如何解难
司法解释未出台,证券民事诉讼难有实质性突破。而目前这种打官司难的状况继续得不到改变,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十分不利。表面上看,法院受理后,没有明确的回应,是由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所致,并不影响提起诉讼的小股东的诉讼时效。可如果给小股东留下“秋菊打官司”那样的印象,必然会吓退不少本来就犹豫不决的受害小股东。有不少受害小股东处于观望状态,他们的信心可能正在渐渐丧失。另外,《通知》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两年时间。在小股东的观望中,部分欺诈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可见,证券民事诉讼处于“休眠”状态,无形中抑制了部分小股东及时上法庭讨还公道。
启动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既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方面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呢?在中小投资者看来,司法解释需要对民事赔偿的操作环节作细化,还应对《通知》出台后的某些有缺陷的做法加以改进。如从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考虑,应允许侵权所在的地方法院可受理证券民事诉讼案。而现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只能选择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红光实业欺诈案”原在上海一中院立案,但因红光实业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转到了成都中院。
业内专家称,这样做实在劳民伤财,有悖于我国的基本立法理念。从投资者集中的实际情况看,到上市公司所在地打官司往往路途遥远,仅差旅费就让不少小股民望而却步。而且,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其公正性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证券民事赔偿会不会成为“断线风筝”?答案肯定是不会。但现在需要有关部门注意到“没有回应”的负面影响,官司尽早打完,显然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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