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跨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还有许多
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健全、完善和配套,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建立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很重要。在司法解释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采用以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
东代表诉讼为核心的民事赔偿制度,仅允许采用单独诉讼和共同
诉讼,但是,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侵权赔偿诉讼和股东代表
诉讼并不是一回事,它的功能、作用、适用范围、运作方式等都是有所不同的,这些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其二,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引入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证券市场民
事赔偿制度中,使民事赔偿具有损失补偿、惩戒与威慑、激励的作用。将投资者看作是消费者,法理上的依据是投资者在证券
市场的行为也是一种消费行为,金融投资也是一种消费,因而,投资者也是消费者。在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澳大利
亚的有关法律中,都将证券市场投资者视为消费者。
其三,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机构或团体。它可以包括下列一种或数种:建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投资者权益保障和服务
中心";建立信托基金性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建立社团性质的"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如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
协会一样;建立补偿性质的″证券赔偿基金″,如我国香港的赔偿基金等。
其四,建立各类投资者保险制度。一是建立"投资保险",当公司破产或者发生意外时,投资者可以获得有最高限额
的保险赔偿,这种方式可以参考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及日本、韩国的做法。二是建立"诉讼保险",当投资者因侵权损害
后提起诉讼,由保险公司支付诉讼受理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其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美国,任何人如果能够提供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证据,在法律诉讼成功后,可以
从证监会得到最高百分之十的民事罚款奖金。
其六,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财政回拔制度。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破坏市场秩序,
也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作出罚款、罚金后,如果出现民事赔偿而赔付不足时,应当回拨一部分罚款、罚
金用于民事赔偿。
其七,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的物质保障制度。包括:在上市公司内部,强制建立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
制度;建立董、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权制
度等。
(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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