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彩娜;见习记者 王志新 25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日获悉,投资者朱景元等诉ST同达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即完成了所有审理程序,原、被告双方开始等待法院的判决。
原告的代理律师宋一欣预测,此案很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结案的因上市公司发布虚假
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据了解,ST同达案主要源于该公司一则资产置换公告。1998年7月1日,粤海发展(现ST同达)在资产置换公告中披露,粤海发展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粤海)同意将粤海发展拥有的上海正大新亚餐饮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与深圳粤海拥有的深圳市海峰电子有限公司95%的股权进行置换。粤海发展拥有的正大餐饮40%的股权作价4000万元,深圳粤海拥有的海峰电子95%的股权按评估后折价1718万元,债权5282万元,合计7000万元,双方股权置换后,粤海发展尚欠深圳粤海置换差价3000万元。注入粤海发展的主要资产为海峰电子拥有的苏州粤海广场泰园之全部物业。
经证监会查实,在粤海发展公告上述内容时,海峰电子不具有泰园物业的产权,深圳粤海未按照协议代海峰电子支付购买泰园物业的贷款,并不拥有对海峰电子的债权5282万元。粤海发展披露了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造成该公司1998年中期及该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和富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作出了处罚。
据宋一欣介绍,今天上午,法庭已经完成所有审理程序,双方的分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起诉期限问题。被告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是2000年4月份,而对ST同达的起诉是2002年5月份,已经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告认为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是在5月,投资者不可能在此前得知处罚消息,所以应以投资者知情的期限为准。二,信息影响问题。被告认为,ST同达曾经发布了提示公告,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且当时还会有市场等方面的影响。原告认为,提示性公告不能影响投资者不去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而投资者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是在投资者的主要依据。三,有关处罚。被告认为,对证监会作出的处罚一直存有异议,处罚不应作为起诉的依据。原告认为,虽然被告对证监会处罚有异议,但却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认同,处罚可以作为起诉的前提。
据了解,目前正在进行的该类案件共有七例,涉及的上市公司分别是大庆联谊、红光实业、嘉宝实业、圣方科技、渤海集团、ST九州及ST同达。今年4月19日,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鹤诉渤海集团民事侵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台以来,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首次开庭。宋一欣认为,渤海案不具备典型性,即上市公司认为在公布年报后又对相关信息作了更正,不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原告认为投资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对年报的内容都能一一读懂,双方的分歧较大,此案的判决很可能还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其他案件,或由于种种原因被驳回,或已经受理而未开庭。比较而言,ST同达一案由于事实比较清楚有可能很快就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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