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后,损失计算方法,是市场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作为投资者诉圣方科技、嘉宝实业两案的代理律师,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学术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提出的各种计算方法,很有价值。------编者
1、价差法
目前,几乎所有代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律师为投资者起草和提呈的诉状中,都采取了价差法计算损失,因为该方法最基本、直观、简易。
价差法包括损失的构成、损失的计算、计算的财务法则三部分内容。损失构成包括买卖价差损失、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利息损失四部分。买卖价差损失指原告进行股票买卖(扣除送股等)的差额损失,以及所持有的未卖出股票所对应的买入总金额与设定日(如起诉前一日)股票实际价值的差额损失的总和。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则与买卖总额相关。利息损失是指投资者账户中空余资金通过加权平均所形成的持股成本乘以相应时间内的利率所形成的总额。损失的计算:买卖价差损失+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利息损失-红利。计算的财务法则为先进先出法,即按入库顺序出库,先入库者先出库。
2、系统风险法
该方法充分考虑了市场、大盘、宏观经济等因素的系统风险,系统风险的计算采用股指涨跌波动率,并认为虚假陈述是非系统风险中的唯一因素,非系统风险采用买卖综合价差来计算。计算公式为:综合价差-(综合价差×股指涨跌波动率),即投资者的损失是非系统风险减系统风险的结果。笔者主张采用此种方法。
3、折扣法
有人从投资者整体炒股有盈有亏的角度,提出对投资者的损失采用损失适度补偿原则,即按直接损失额扣减一定百分比后补偿,谓之打折法,理论前提是投资者有类似《合同法》规定的减损责任。也有人从惩罚性赔偿的角度,主张对投资者的损失采取损失超额补偿的原则,即按直接损失额增加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后赔偿,谓之加折法,理论前提是侵权者有类似《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打折法实际上考虑了投资者自身炒股的因素或投机因素,但这些因素难以衡量,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也没有必然的减损义务。加折法以惩罚性赔偿为前提,目前法律依据不足和缺少相应的司法习惯,加几折或几倍才算合理,需有相应法律依据。
4、分幅分期加权定额法
该方法主张根据投资者实际损失情况,结合损失额幅度和损失持续的期间,加权后在一定幅度和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定额赔偿。该方法的优点是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但同时对损失额幅度和损失持续的期间做加权,有一定难度。
5、均价法
该方法引用了美国《1995年证券私讼改革法案》(PSLRA)中关于损失计算的条款。PSLRA规定,损失计算应为证券买入价格与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进行更正之后的90天期限内平均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原告在该90天内买出该股票,则按证券卖出的实际价格计算;否则按该90天内的平均收盘价格。应当说,均价法比较合理,但其需要建立在信息披露充分、股份全流通基础之上,能否适合我国证券市场,有待商榷。
6、机会盈利替代法
该方法的理论前提是: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所侵权的客体是侵权人侵犯了投资者在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获利的机会,投资者应当获得这种机会盈利。但是,机会本身没有价值,只能寻找一定时段的替代,替代的方式很多,可以用综合指数、成份指数,也可以用同类股票的股价。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替代盈利,接近的方式是按照系统风险法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盈利替代率,然后与买入价相乘计算出替代盈利,时段从买入日到设定卖出日(如处罚决定公告日、司法解释日、起诉前一日等)。算出替代盈利后再与买入价值相减计算出机会盈利。计算方式:买入价×买入数量-买入价×替代率,即机会盈利=买入价值-替代盈利。若有多次买入,应分别计算。若机会盈利大于买入价值,说明购入样本股是盈利的,虚假陈述导致了机会盈利的丧失;若机会盈利小于买入价值,说明购入样本股并不盈利,虚假陈述实际上并未导致机会盈利的丧失。机会盈利越大,说明虚假陈述影响越大,反之,影响越小,两者呈正比关系。
这一方法的优点是,考虑到各方面的风险因素,投资者在一定时段内最佳投资的盈利结果,不考虑卖出情况,忽略了股票炒作和投机因素;缺点是每次买入后都必须计算盈利替代率。
7、机会亏损替代法
该方法的理论前提同机会盈利替代法正好相反,是考虑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投资者在市场上由于没有获得公平交易的获利机会而发生亏损,侵权者应当承担这种机会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机会盈利替代法或买入价确定法,与机会亏损替代法或卖出价确定法两种算法,如果在相同的时段、时点、指数以及相同的价格、数量、次数情况下,计算结果应是相近的,但两种算法的计算角度则不同,前者从盈利和机会盈利的角度,后者则从亏损和机会亏损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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