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燕峰
今天下午,一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是继大庆联谊案后,第二例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
出于个人考虑,来自枣庄市的这位张姓股民不愿透露单位和名字。他说,2001年8月1
6日至17日,自己先后以12.4元、12.29元、12.18元的价格3次购进渤海集团(600858)股票,共计1500股,总金额18435元。购进后渤海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于2002年1月29日以6.17元的低价全部卖出。加上3次过户费、印花税和手续费共损失人民币9420.06元。
“如果渤海集团没有虚假陈述,不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股民不会抛售,股价也不会暴跌。”张说。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通知,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股民可以对他们起诉,渤海集团榜上有名。
针对渤海集团《上市公告书》存在遗漏事项、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数据问题,中国证监会去年决定,责令渤海集团对未披露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对该公司原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李甫田、原财务负责人董俊德及在相关年报、中报签字的14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事后,渤海集团在媒体上就此进行了补充公告并向投资者致歉。当时证券类报纸均报道“渤海集团已于12月3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2年1月19日,张姓股民拿着对账单、交割单及有关报道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但法院态度非常谨慎,要求他必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书。
法院的理由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立案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方予受理”。
两天来,张姓股民和代理律师上网检索、查阅报纸,联系证监会,颇费了些周折。
今天中午,他的代理律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郭庆东律师终于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济南证管办拿到了这份2001年11月5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书。
郭律师说,他向济南证管办出示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诉讼文本后,济南市证管办又电话请示中国证监会,才拿到这份重要证据。
郭庆东律师认为,面对可能出现的大量股民诉上市公司案,法院和证监会采取谨慎态度可以理解。根据《通知》,济南中院将在3天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之后才会排期开庭。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综合处的穆磊说:“我们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同时他表示不可能接待中小股民的个人取证,建议股民委托律师机构代为取证。
一些证券人士提醒股民,每月一期的《中国证监会公告》会帮助他们搜集到所需证据。
但也有股民认为,个人查询其实很不方便,证监会最好在网上提供可随时查询的畅通渠道。记者今天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证监会公告》栏发现,《处罚决定》一栏最新的是2000年9月28日的。
据了解,作为《通知》发布后的第一案,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近期将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司法介入证券欺诈的立案瓶颈打破后,法院审理的焦点将是股民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关联度。换言之,谁来举证将是审理的焦点。
对此,法学界存在不同的声音。著名法学家江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证券市场领域里面的民事赔偿问题仍然是一个民事侵权纠纷,原则上要参照《民法》的一般侵权原则,应由原告即投资者承担举证。因此,投资者仍需证明其在证券市场的损失确实是由于被告的虚假信息造成的。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彭冰的观点正好相反:投资者只能把自己在上市公司违规期间买进卖出或者持有的股票差价作一个总体的计算,因为他无法区分哪些损失是虚假陈述导致的,哪些是股票行情大势造成的。
因此,彭冰主张,股民损失情况的举证责任应交给被告,由其进行抗辩。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虚假陈述,就可以免除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由于没有先例,有关人士认为,最高法院一定会出台具体的审理细则。张姓股民也对记者坦言,“打官司很消磨人”,不知何时才能等到一个公正结果。
(本报济南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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