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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22日 11:06 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郭锋是“亿安科技案”代理律师团的首席律师,他曾和江平、王利明、王保树等一些法学家上书最高法院,呼吁尽快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并在本报法制周刊上发表相关文章。1月15日,他终于盼来了最高法院有关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

  郭锋的心情显然十分激动。因为法院终于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了。但是,他对最高法院的通知持谨慎的欢迎。因为法院只是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并设置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受理前置条件,同时排斥了集团诉讼的案件。

  由郭锋代理的亿安科技案目前法院仍不能受理。原因是,此前,此案是作为市场操纵案受到查处的,证监会并没有对其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处罚。

  郭锋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证券市场各种欺诈都有,但法院只受理“虚假陈述”案。对投资者来说,这不公平,正如现在对亿安科技案广大受损投资者不公平一样。

  但据记者观察,此间舆论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十分赞赏,认为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进程。

  而且,在该通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郑重表示,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去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1月15日,李国光就下发该通知的目的作了解释。他说,一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的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在目前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否则,可能对审判工作带来被动。

  李国光认为,二是考虑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审理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利于筹资和融资、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诸多目标的实现。

  李国光坚定地表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积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无疑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

  比照最高法院的通知,所谓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就是目前只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所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最高法院规定,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方予受理。这就是所谓的前置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同时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这就意味着不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

  对于上述“有条件受理”的理由,李国光作了解释。关于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问题,他指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李国光认为,尽管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很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相应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肯定最高法院通知积极意义的同时说,不能对该通知给予过高的评价。叶教授的理由正是针对“有条件”的,他认为,该通知对案件受理范围和案件受理程序作出特别限制,限制了投资者的案件起诉范围和条件。

  叶林指出,允许受理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只限于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完毕的案件,这种以行政查处结果为前提的立案程序,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但考虑到证券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及审判机关的实际经验,这种做法实属迫不得已。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案件受理方式容易影响司法审查的独立性,也容易削弱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

  投资者只能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不能采取集团诉讼方式提起证券侵权诉讼。也就是说,只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才能获得侵权补偿,那些没有主动提出诉讼的受害投资者,无法通过他人诉讼而获得经济补偿。叶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从而使部分受损数额较少的投资者难以获得补偿,这一问题只能留待今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加以解决。

  叶教授同时强调,现在需要认真观察的是法院实际执行该通知的情况。

  从最高法院通知受益最早的可能是作为典型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银广夏案件的广大受害股东。本案代理律师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正在全力筹划“银广夏”官司如何打。

  而另据郭锋透露,亿安科技案受损股民仍有希望讨回公道。律师团目前正在与证监会联系,希望他们尽快处罚这家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因为这是目前法院受理此案的前置条件。而广大股民热切企盼的是,在经历了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之后,人民法院早日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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