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沪深交易所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2018年11月17日 06:5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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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新增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新老划断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退市新规终于落地。昨日晚间,上交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同时还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予以发布。

  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违法退市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根据《决定》,此次上交所的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证券重大违法方面,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新规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明确新老划断

  上交所同时明确了此次新规的“新老划断”,尤其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则特别具有“杀伤力”,即《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一是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是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三是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四是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上交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深交所: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 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11月1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指导下,并在前期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比如,《实施办法》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同时规定,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根据《实施办法》,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此外,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实施办法》还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办法》也延伸了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实施办法》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在《实施办法》的新老划断方面,按照《决定》精神,《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针对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深交所则安排了区分退市程序所处阶段的不同处理方法。其中一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深交所将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

  另外,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年报造假规避退市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

责任编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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