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英19.2万元罚没款没缴 证监会公示其为老赖

王爱英19.2万元罚没款没缴 证监会公示其为老赖
2018年07月02日 19:1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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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赖”,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根据信用中国的数据显示,王爱英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根据证监会〔2018〕21号处罚决定显示,王爱英因内幕交易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48,221.75元,并处以144,665.25元的罚款。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爱英)

  〔2018〕21号

  当事人:王爱英,女,1974年11月出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爱英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爱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初,瀚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资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并购部执行总经理孙某华探讨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董事长赵某光持有的其他资产未来可能的资本运作方式。

  2015年4月,赵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后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资本运作事宜向赵某光进行了汇报。

  2015年6月9日,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权转让予任某国(赤峰黄金员工)。本次转让后,威海怡和的股权结构如下:王某胜持股比例为34%,罗某顺持股比例为17%,王某武持股比例为16%,仲某霞持股比例为13%,赵某光持股比例为10.71%、任某国持股比例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与孙某华会面,商议赵某光所持赤峰黄金、威海怡和等股权资产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周某兵前往威海与王某胜商谈赵某光受让王某胜所持20%威海怡和股权事宜,确定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赵某光讨论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一系列问题。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孙某华探讨发布威海怡和寻求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息,武某祥向赵某光汇报威海怡和通过被收购方式上市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三种方案,第一是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第二是将威海怡和装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单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5年7月1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赵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赵某光、武某祥、孙某华商议确定了威海怡和运作上市三种方式同步并行推动的原则,武某祥、孙某华倾向于通过IPO或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式上市,赵某光倾向于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孙某华根据赵某光的要求,组织业务团队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方案建议》,7月9日,孙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武某祥,武某祥随后将方案提交给赵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证券的孙某华、刘某、吴某等人到威海怡和尽职调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长)配合孙某华团队准备尽职调查材料,寻找募投项目,孙某华积极推动威海怡和登陆战略新兴板。

  2015年8月25日,孙某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战略新兴板相关政策后,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战略新兴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孙某华同武某祥沟通后得知赤峰黄金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事项,安排刘某做好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100%股权的准备。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孙某华团队正式启动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股权项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开市时,赤峰黄金临时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黄金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以现金方式收购威海怡和股权,并公告称因筹划与收购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赵某、周某兵同中泰证券樊某东、孙某华、刘某等开会讨论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的具体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进场工作,赤峰黄金继续停牌,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公司拟以8.1亿元现金方式购买威海怡和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交易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黄金资产总额149,188.74万元,威海怡和资产总额81,000万元,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的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权事项,因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于2015年12月15日。赵某系赤峰黄金董事、财务总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爱英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事实

  (一)“王爱英”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爱英”普通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4日开立于湘财证券北京北四环东路营业部,2014年9月22日开立信用账户。

  (二)王爱英控制使用“王爱英”证券账户

  1. 王爱英称“账户开立后至今一直是我在使用,没有将账户交给别人使用过”。

  2. 王爱英配偶询问笔录称“她(指王爱英)的证券账户由她自己负责操作”。

  3. 账户资金来源于赵某,系夫妻共同财产。

  (三)王爱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

  王爱英与赵某系夫妻关系。

  (四)王爱英交易“赤峰黄金”的情况

  王爱英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51,075股,成交金额667,550.25元;7月27日买入成交35,800股,成交金额500,478.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该账户所持“赤峰黄金”尚未卖出,盈利48,221.75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爱英将该账户原先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清仓后买入“赤峰黄金”,买入意愿十分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爱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公开前,王爱英将其本人账户清仓后单一买入“赤峰黄金”,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为2015年8月29日。2.买入“赤峰黄金”是响应证监会救市号召和赤峰黄金的公告。3.当事人买入“赤峰黄金”前,赵某并不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从赵某处获取内幕信息。4.买入“赤峰黄金”交易行为不异常。一是从历史交易情况看,并非首次单一买入某只股票。二是因股市风险逐步加大,2014年底开始至2015年7月陆续从股市撤出资金转入银行账户。三是在自己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使用的是投资盈利买入“赤峰黄金”。四是基于对国家救市政策的信心以及自己对黄金价格走势和赤峰黄金投资价值的判断,买入“赤峰黄金”。五是,信用账户降杠杆和清仓表明了一个普通投资者在股市异常波动时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水平,普通账户买入“赤峰黄金”是对证监会救市政策号召的响应。5.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赵某光为赤峰黄金的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6月起,赵某光成为威海怡和的实际控制人,为两家公司的重要决策人员。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了拟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的运作模式等,结合赵某光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该事项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应认定此时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第二,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鼓励增持的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事人不符合《通知》中对增持人员身份的要求,不具有可豁免身份。同时,当事人称自己作为散户投资者能够盈利的理由系一直响应国家号召,说明当事人对国家发布的各项政策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读能力,故当事人看到《通知》后,应能知晓自己不符合增持人身份要求。如果当事人真以救市为目的,完全可以根据《通知》的要求,依法由赵某进行增持。因此对其救市的说法不予采信。第三,赵某系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董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15年7月1日根据董事长赵某光的安排,其前往威海怡和进行调研,期间威海怡和财务总监罗某顺询问其“赤峰黄金有没有可能收购威海怡和”,赵某作为赤峰黄金财务总监,结合其工作职责、调研安排及罗某顺的询问,其应当知悉了赵某光正在研究推进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事宜。至于赵某申辩认为赤峰黄金没有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判断,不能阻却其知晓董事长的收购意图。第四,当事人称基于黄金价格走势和股票走势的判断,认为在股票市场下跌时期,黄金具有很好的保值增值作用,黄金类股票有更好的抗风险能力,故买入“赤峰黄金”。而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却卖出了持有的“中国黄金”12,100股,其交易行为与其说法明显矛盾。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清仓、单一买入更说明当事人获取并利用了内幕信息。第五,当事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爱英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王爱英违法所得48,221.75元,并处以144,665.2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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