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注会配偶内幕交易 被深圳证监局罚款30万元

中审众环注会配偶内幕交易 被深圳证监局罚款30万元
2018年04月19日 21:44 新浪证券综合

  来源: 梧桐树下V

  4月18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审众环注册会计师张俊配偶何洪涛因内幕交易,被罚款30万元。搞笑的是,何的内幕交易还亏损51.9万元。内幕消息是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219)2016年拟发行股份收购速易网络100%的股权,交易对价预估值为9亿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本案并购重组事项审计机构,张俊为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何洪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内幕信息

  2014年以来,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开始考虑开展汽车LED灯智能化项目,并在2015年对外披露了车联网发展计划,2016年初设立规模约8亿元的车联网并购基金,对外寻找收购标的。

  2016年4、5月份,中间人向鸿利智汇董事会秘书邓某铁推荐了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易网络)。在中间人协调下,5月初鸿利智汇李某平、邓某铁与速易网络的李某丹、杨某在速易网络办公室进行第一次会见,双方就主营业务及经营等情况进行介绍,了解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5月11日,邓某铁向会计师巩某春表示,想要了解速易网络的财务状况,12日,经李某丹同意,巩某春带2名会计师到速易网络进行摸底。

  5月16日,邓某铁参照速易网络曾与其他公司谈判的交易方案初稿,起草了并购方案,经李某平同意后,当日下午把并购方案发给承办律师,律师据此起草了《重组意向书》,并于当日20:07通过邮件发回给邓某铁。17日,邓某铁将《重组意向书》发至杨某指定邮箱,并电话告知,杨某表示收到。

  2016年6月份,应鸿利智汇邀请,李某丹、杨某峰、杨某及中间人前来鸿利智汇广州总部回访,参观了公司的体验厅,了解了鸿利智汇的业务经营情况。6月17日,张某、巩某春前往鸿利智汇参加公司增发的中介答谢会,见了李某平并沟通了公司的情况。

  6月22日,李某平向李某丹划转500万诚意金。7月1日,双方正式谈判,包括鸿利智汇拟发行股价定价的选择、现金支付比例及进度、股票解锁进度、核心管理层任职期限等内容。

  7月22日,鸿利智汇李某平与速易网络李某丹签订《重组意向书》,召开重大资产重组中介协调会,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并向深交所报备及申请停牌。7月25日,鸿利智汇开市即停牌。9月29日,鸿利智汇发布《关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收购速易网络100%的股权,交易对价预估值为9亿元。

  根据鸿利智汇上述公告,其收购速易网络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9亿元,占鸿利智汇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79亿元的83.41%。鸿利智汇收购速易网络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张某作为本案并购重组事项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6年6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一)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程某更”证券账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6月20日、22日,该账户相继转入资金后,于21日、22日、24日分批全仓买入“鸿利智汇”股票18.91万股,买入金额279.12万元。截至2017年9月27日,该账户卖出持有的“鸿利智汇”股票,亏损519,760.71元。

  (二)涉案账户操作情况及交易特征

  经查,“程某更”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实际由何洪涛决策并下单操作,何洪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更”证券账户此前未交易过“鸿利智汇”股票,且近年来未有全仓买入单只股票的情况,本次何洪涛通过“程某更”证券账户积极全仓买入“鸿利智汇”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张某知悉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重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何洪涛上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鸿利智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何洪涛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4月13日

  小编一查鸿利智汇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就是张俊。

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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