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投诉东风汽车违规信批 致其损失约两千余万元

股民投诉东风汽车违规信批 致其损失约两千余万元
2016年08月17日 15:38 新浪财经

  近日,新浪财经股民投诉平台收到徐女士投诉,其本人称,因东风汽车恶意透露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违规,隐瞒重大利好,致其损失惨重。

  2014年上半年,东风汽车证券代表李女士(化名)告知徐女士东风股票涨不上去,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无法启动,并建议其抛售东风汽车所有股票。8月13日,徐女士将持有五年之久的股票割肉全部抛售。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东风汽车股票之后连续暴涨,最高涨到16.35元,让徐女士损失约两千余万元人民币。后来,徐女士了解到,东风汽车于2014年7月29日已与浙江时空电动有限公司签订了百亿新能源电动车销售合同,但迟迟未发公告,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开披露。

  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东风汽车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东风汽车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2014年12月12日,东风汽车发布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称会按照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整改,并表示以后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 问题或投诉内容:
  • 一、东风汽车恶意透露虚假信息,欺诈股民,致使本人损失惨重。(本人是东风汽车持股五年,十大流通股之一,亏损两千余万) 二、东风汽车违规披露,故意隐瞒重大利好。(隐瞒新能源汽车国内首单,一百五十亿)
  •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电话:
  • 交涉结果:
  • 我一直在向12386、证监会信访实名举报东风汽车违法行为,要求依法严办,依法赔偿我的损失。12386电话回复我:“湖 北方面回复:他们没有构成重大违法,让我走法律程序,维护我的权益”(可调录音为证)。此后,我又分别向证监会、湖北证监局递交我的举报材料,提出三点诉 求,要求依法办案。得到答复如下:1、证监会:未正面答复,推卸责任,发现问题不予解决,所问非所答;2、湖北证监局:逐条回复,避重就轻,对于已经上市 二十余年的国有企业,违法事实明确,湖北证监局答复“因为缺乏上报意识”。 针对东风汽车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要求行政监管单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东风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并罚款,属于事情清楚、证据确凿。但证监会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为虎作伥。 于2016年4月亲自去武汉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司法部部长张斌(后打电话自称董秘兼司法部部长)说:“信息披露违规事宜,证监会已经处理完, 没有让我们赔偿!” 对于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直言:“我们没有制度!” 我已向中纪委举报;西城区法院已立案。

  经新浪财经工作人员与徐女士沟通,现将徐女士口中事件陈述如下:

  徐女士是持东风汽车股票长达五年之久的老股东,在东风汽车流通股十大股东中排名第六位。因东风汽车是国有企业,且具备新能源题材,因此徐女士对东风汽车十分看好,持股五年从未卖过一股。

  2014年4月22日,徐女士突然接到东风汽车证券代表李女士电话,称“公司的董秘要来看望徐女士,感谢其对他们公司这么多年来的支持,并邀请其去参加公司的一个人员变动表决会”。因五年来东风汽车从未与自己联系,也从未邀请自己参加任何会议行使股东权益,徐女士表示当时深受感动,心里感觉挺温暖,但因为年龄大,长途跋涉担心身体不适,所以婉言拒绝了。

  在这之后,东风汽车证券代表李女士频繁的以这个理由给徐女士打电话,电话均长达一个多小时。在此期间,徐女士问到公司未来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是否能启动?下半年效益可有改善?东风汽车证券代表李女士表示对公司未来非常不看好,说他们是总公司的“孙子”公司,和总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自负盈亏。股票之所以涨不上去,是因为没有基金持股,没有基金建仓的股票是涨不了的,并且对于新能源汽车发展一口否定,建议徐女士抛售所有股票,并称当时流通股十大股东排名中只有一名基金公司,且排名第十。

  在被告知此信息后,徐女士反复查询东风汽车信息发现没有任何利好,于2014年8月13日,将持有五年之久的股票割肉全部抛售。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东风汽车股票之后连续暴涨,最高涨到16.35元,让其损失约两千余万元人民币。

  后来,徐女士了解到,东风汽车于2014年7月29日已与浙江时空电动有限公司签订了百亿新能源电动车销售合同,但迟迟未发公告,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开披露。而且根据东风汽车关于新能源后续新闻报道,揭露该合同属于史上首例大单,利润可观,备受各界重视。徐女士还发现,东风汽车2014年9月30时其流通股十大股东均为基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信息披露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徐女士认为东风汽车信息披露违规。

  在发现东风汽车信息披露违规之后,徐女士一直在找东风汽车、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及证监会信访,追溯东风汽车与浙江时空电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具体日期,但未得到任何回复。直至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6 号)《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揭露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7月29日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纯电动客车销售合同,且该合同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利好事项,但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开披露。2014年12月12日,东风汽车发布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称会按照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整改,并表示以后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徐女士要求行政监管单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并罚款。她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湖北证监局投诉并递交举报材料,要求依法办案。

  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电话回复称:“湖北方面回复:他们没有构成重大违法,让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证监会回复称,徐女士申请的《关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湖北证监局制作,可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湖北证监局回复称,经认真调查,未发现东风汽车存在隐瞒、故意不披露等情形。

  2016年4月21日,徐女士与律师前往武汉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事,由东风汽车证券司法部部长张先生、原东风汽车证券代表李女士接待。张先生称:“信息披露违规事宜,证监会已经处理完,没有让我们赔偿!” 对于给徐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也回应称:“我们没有制度!”

  2016年4月25日,徐女士向中纪委举报“东风汽车违法、证监会行政不作为”,提出以下5点要求:

  一、要求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徐女士二百万股低价转让方机构的名称;在信息未披露之前,基金买入时间,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内幕交易。

  二、要求证监会依法依规对东风股份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罚款。

  三、要求东风股份在公司网站、证交所网站及新浪、搜狐门户网站向徐女士进行公开道歉。

  四、湖北证监局对东风汽车出具的警示函有失监管失效,要求问责。

  五、因为东风汽车的错误诱导以及违法信息披露的过错行为,给徐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依法全额赔偿。

  2016年8月9日,湖北证监局回复称,经调查不存在徐女士所说有法不依、行政不为等情况,另外,就徐女士要求的东风汽车公开道歉及全额赔偿事宜,不属证监局权职范围,建议徐女士与东风汽车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就此事件立案,新浪财经表示将持续关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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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倩倩 S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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