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陈 琳
上海报道
虽然距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及其三个附件刚刚1个多月,但各大机构对企业年金这道大
餐的争夺,却已经悄然开始的。
记者了解到情况,目前,准备申请材料、热身年金选秀已成为五类金融机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基金等公开的秘密,而选秀流程、首次过会数量等等则是相互打探的重点。
据接近劳动保障部的人士透露,将有一百余家机构参与劳动保障部组织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这次年金选秀将充分发挥“一部三会”(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协作功能,在年金选秀流程、制订评审准则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百家机构过三关
一百多家机构的选秀流程颇引人关注。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专家向记者透露,众多机构申请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资格,需经过本机构监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三关。
除了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只需向银监会上报材料备案外,其余各家机构的申报材料都要先提交本部监管部门,由部门进行初审。
“劳动保障部人力有限,并且监管部门对自己的‘孩子’大都了然于胸,容易看出申报机构的各种问题。”一位大型券商负责年金业务的经理这样认为。
证监会一官员亦表示,监管部门不会有意为难申报机构,不过会本着严格的态度对待机构上报的材料。
初审通过后,机构再将材料递交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将组织48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24号令的附件之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动保障部根据评审需要,分别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审委,对递交上来的材料分类评审。
据悉,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已基本确定,但劳动保障部对外一直保密。此轮评审采取投票否决方式,申报材料的公司,如果获得2/3以上的评委投票通过,就在此轮胜出。
最后,劳动保障部对专家评审的胜出者再最后定夺。
据一位政策参与制订者透露,24号令的基础是《行政许可法》,如果申请机构符合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应该获得此项资格。不过,他亦认为,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刚刚起步,第一批年金管理人对市场有着示范效应,因此,首次年金选秀有可能会执行质量、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
在问到这个问题时,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表示,劳动保障部正在加紧研究各项具体问题,但这些问题进展如何,他不肯透露。
“1+1”模式?
另外,申报一个还是几个资格,成为申报机构考虑的重点。
原因在于23号令、24号令对年金管理“四角色”——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要求宽泛,一个公司可符合多种角色的申报要求。
而在业内流传的却是管理层拟实行“1+1”模式,即所有机构都可以申请或获得账户管理人的资格,而其他资格的申请,却只能是“1对1”,机构只能获得一种资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23号令”)和24号令,对年金管理资格人的要求用墨颇多,但对于不同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却未做明确规定。
仅有的两项要求均出自“23号令”。
第十五条指出,“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四十五条要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一位年金专家表示,从现有政策的要求看,托管人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之间设立了隔离机制,其余的资格应该是畅通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兼任受托人,更可以担当账户管理人的职责。
可如此运作存在的问题多多。一位证监会官员表示,如果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混作,会带来年金运作上的风险。第一种情况是投资管理人充当受托人,自己找来的钱自己来操作,资金监督的角色空缺;第二种是托管人担当受托人,不符合我国分业经营的现有国情。
“最好是1家只扮演一个角色。这样可以发挥其专业化职责,公司也可以降低运营成本,这是最有利的方案。”
一位参与过多份企业年金文件制订、与管理层接近的专业人士表示,“1+1”的模式更加适合现有金融机构的特性。
“1+1”模式是指除了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获得账户管理人的资格,但只能获得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一种。
相对其他资格的申请,账户管理人的准入门槛较低。
第24号令规定,账户管理人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对于机构注册资本金等硬指标的要求逐步提高,“最重要的是三选其一,年金投资的前后台操作风险、潜在道德风险会被有效隔离。”一位年金经理如是说。
角色之争
五大类机构、百余家公司,谁在年金选秀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最为清晰明了的是托管人一席。23号令规定,“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并且要求“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24号令还对管理人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其“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此项条文将众多金融机构早早排除在外,托管人非银行莫属。
从公开的资料来看,符合上述净资产要求的包括国有四大行、十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这样规模较大的地方商业银行。一位商业银行的年金经理透露,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国有四大行连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当然获批托管人资格,而资本金规模相对较小的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则存在一定变数。
争议最大的当数受托人资格。
根据23号令,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非法人受托机构,并不参加此项资格申请。
不过,市场上盯住受托人资格的可远远不止平安和太平两家养老金公司。多类机构期望在受托人资格上有所斩获。
信托公司在年金受托领域耕耘已久。前不久,银监会非银处主任高传捷在北京出席“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规范”研究课题发布会时表示,我国企业年金政策选定“信托型”的模式充分证明,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的特点在保障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是担当法人受托机构的法律意义上最规范的主体。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券商、基金公司都将参与受托人资格的角逐。
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争夺亦异常激烈。据一位基金公司年金投资经理介绍,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都会申报投资管理人,实力券商、养老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将在其中分食一杯羹。不过,业内普遍认为,基金公司是最专业的投资管理团体,在几年的市场实践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掌握了运作大资金和特定客户——社保基金的经验。
据他透露,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上,劳动保障部比较偏重证监会,证监会又比较偏重基金公司,在10多个资格中,基金公司可能将占有半壁江山。
至于账户管理人,虽然对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不高,但构建一套完备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设施,却花费不菲。一些资本金规模较小,人数不多的基金公司,大多觉得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
招行年金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账户管理人比较适合有强大网络、渠道支持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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