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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意见斩断利益输送链 证监会详解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3:08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岳永明

  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公平交易的范畴、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分配的内部控制、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分析评估,以及公司内部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指导性规定,以期斩断基金利益输送链条。

  “不同类型、不同客户的投资组合对于基金公司收入和业务发展的贡献可能各不相同,公司或者内部从业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引起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源头着手

  “基金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都有可能出现不公平交易。”一位基金业资深人士说,关于公平交易,并不像之前所想的是简单的二级市场交易的问题,从这几年的监控来看,最重要的是从研究决策开始,而交易只是中间的一个环节。

  指导意见扩展了公平交易的范畴,从以往主要关注股票二级市场公平交易的问题,扩展到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

  也就是说,对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考虑,特别强调了对于议价交易和一级市场申购行为的公平交易管理。

  “这是我们整个制度的一次很大的突破。把对公司的研究方法、股票池的风格以及整个决策下单系统交易方法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虽然没有指定明确的唯一方法,但各个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同,通过对市场的研究、对规律的研究,必须建立一整套一级股票库的构成方式。

  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研究方法、选股程序、投资决策授权和交易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建立实现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础。

  比如系统交易方法是指任何股票任何的投资从入场到出场决策点要有一个完整的计划,而且方法是一样的,以便能够很好地限制投资经理的随意性、换手率,除非出现大规模赎回,否则不能轻易改变换手率。

  “这一部分非常重要,公平交易的关键环节实际上在于投资决策。加强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在投资决策环节实现真正公平,才是实现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础。”上述负责人说。

  他说,通过建立规范的股票库建立和维护标准和程序,公司可以防范基金同质化的现象,同时防范投资经理随意投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授权制度,可以降低投资经理利益输送的能力;通过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可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降低了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交易所+银行”双料监控

  “在具体监管中,充分发挥交易所和托管银行这‘两只眼睛’的作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另外一位负责人说。

  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机制,对于尾盘拉抬打压、盘中追涨杀跌、短时间集中买卖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股票交易的公平交易状况进行分析。

  与此同时,针对基金有可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议价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基金部要求托管银行根据中债收益率曲线等第三方报价,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价格公允性进行实时监控。

  此外,托管银行对基金的整个持股比例、重大关联交易也在进行实行监控。

  “如果交易所或者托管银行发现异常情况,将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并及时向基金部报告。这些措施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可能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上述有关负责人说,有明确线索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定罪难题

  实际上,目前包括老鼠仓在内的基金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处罚,虽在《基金法》中有所涉及,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难点。

  《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显然,基金不同的投资组合间进行利益输送、基金经理老鼠仓等行为是被《基金法》所禁止的,然而此前两起老鼠仓——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事件目前仍无最终结果。

  《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基金法的法理,利益输送或者老鼠仓是涉嫌背信的,就是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公众利益为自己谋利,在国外背信罪是刑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此罪名。”一位法律专家说。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最终定性仍有争议。一种说法是市场比较倾向的内幕交易,另一种则是“背信”。无论哪种罪名,都已涉及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的认定目前多以影响股价波动的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基础,而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否算作内幕信息未有明确规定,而现行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所列的很多指标并不完全适用老鼠仓行为。

  尽管现在尚未发现明显的利益输送行为,但老鼠仓的最终定罪将对今后处理利益输送行为起到标杆作用,因此要求管理层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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