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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把关人明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3:09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本报独家报道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获批成立后(详见本报3月24日45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明确五项职责》),24日晚,中国证监会网站正式公布这一消息。

  记者了解到的最新信息显示,这一由原来证监会的内设职能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审批而来的部门,属局级单位,并行于发行部等其他业务部门。尤为重要的是,该部门极有可能负责创业板公司的发行工作。与此同时,发行部的职能将有所调整。

  并非“发行二部”

  新设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承担的五项职责与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的职责一致。

  同时,部门机构设置也一致,即为内设4个处,分别是综合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监管处。其中审核一处是和发行部相对应的,即审核股票除会计以外的问题,审核二处主要是涉及会计方面的问题。

  在该部门的筹备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发行二部”的提法,但考虑到这类公司最主要的不仅仅监管其发行,还包括监管公司持续的经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职能没有发行那么单一,所以不能叫“发行二部”,最终确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和打非工作并不是一个事情,但是这两者之间是有关联的,实际上是银币的两面,打非是银币的背面,而监管是银币的正面,都是需要长期努力长抓不懈的工作。”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或审核创业板发行

  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正式成立,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出台统一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及监管规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有可能是审核将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发行。根据刚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这个(相关职能部门)肯定不是发行部。”上述人士说,在中编办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批复中已明确调整发行部的职责,因此极有可能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创业板企业的发行审核。

  实际上,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是2007年中国证监会立法项目安排之一,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信息披露、登记托管、股份转让等内容。目前这些文件已基本成型,但尚未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对而言有所简化,但应有侧重。

  因为公司规模比较小,比如创业板的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但从公司来讲,要成为公众公司,就得履行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向公众披露真实的公司状况,有些重大事件、重大合同等必须及时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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