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毕 上市退市交易所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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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3:08 第一财经日报 | |||||||||
将在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本报记者 蔚霆 发自上海 日前,上证所上市公司部表示,上证所根据“两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比照原“两法”,新“两法”在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交所的法定职权。这意味着,今后证交所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自主选择。新《证券法》还允许证交所根据情况,报证监会批准后,就股票上市条件,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并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补充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在上证所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了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例如:缩短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限;确立了董事会决议表决的“一人一票”制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等。新《公司法》还允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适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和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制度。 针对这些变化,上证所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时,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制度,修改了股东大会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新法调整了原《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术语的表达等。 另外,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担保、投资和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的约束,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和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行为,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能授权董事长或者经理层;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上证所也据此相应修改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审核程序。 对于信息披露这一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内容,新《证券法》增加了预披露制度、定期报告确认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等。上证所表示,这些制度在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有所体现。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修改外,为配合新《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简化了要约收购的停牌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