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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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15:15 证券时报 | |||||||||
    第十章 关联交易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强化了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扩展为一章。     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一、修订的基本情况     现行法规中关于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存有多种出处,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具体会计准则第一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股票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中,财务报告附注部分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按具体会计准则的口径把握;而“重要事项”中的关联交易则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另外,在与证监发[56]号文贯彻情况相关的披露中,关联交易也参照具体会计准则披露,但又稍作扩大,纳入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因此,协调股票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口径的差异,已成为近年来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一个重要课题。     股票上市规则主要服务于上市公司监管。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潜在股东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其他子公司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监管部门的重点主要置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框架中高于上市公司层次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层次的主体,而对于低于上市公司层次的主体,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基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考虑,未将其作为监管重点。因此,股票上市规则在界定关联方时,始终将上市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并以此为基础展开。     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本次修订扩大了关联人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现实关联人和潜在关联人,还纳入历史关联人,即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主体。在关联法人方面,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即负有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均确认为关联法人,同时将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也认定为关联法人。对于关联自然人,也作了扩大定义:不仅将原股票上市规则“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中的“持有”明确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还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内容也增加“子女配偶的父母”。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中均增加兜底条款“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主体。     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的现实情况,新股票上市规则还明确了相关关联交易豁免情形。如果与上市公司仅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与具体会计准则在关联方界定方面的区别     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在向企业会计准则靠拢过程中,对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予以拾遗补漏,从而处于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而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披露会计信息的前后期一致性,不可能经常修改。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订,两者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界定差异方面已大为缩减,但仍存在着许多差异(如下表所示),值得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时关注。     具体会计准则与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的差异
比较项目 具体会计准则 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法人 控制或重大影响 无重大影响概念,不含上市
公司下属法人,上市公司上
级法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所有法人.
关联自然 持有股权10%以上 持有股权5%以上(因触发信
人(股权 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息披露义务)
关系)
关联自然 上市公司关键管理 上市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管理) 人员,包括事、总经 上市公司的法人董事、监事
关系 理、总会计师(财务) 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副总经理,不
包括董秘、监事和非
执行董事。
因关联自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然人而产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生联系的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关联法人 成员直接控制的其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他企业。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与关联自 父母、配偶、兄弟、 除左栏所列之外,还包括配
然人关系 姐妹、子女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密切的家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庭成员 配偶的父母。
潜在关联 未明确指出包括,但 明确界定未来或过去十二个
方和历史 在指南中要求基于“ 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关联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然人定义的,均视同上市公
判断。 公司关联人。
是否包括 未包括 包括“中国证监会、本所或
兜底条款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以导致上市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关联交易 仅包括:购买或销售 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类型 商品、购买或销售除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委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理、租赁、提供资金、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
担保和抵押、管理方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
面的合同、研究与开 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
发项目的转移、许可 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协议、关健管理人员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报酬11项。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
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
委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新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在如下五个方面对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作了修订:     1、明确关联董事的定义,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作出补充规定。     原股票上市规则仅规定“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应回避表决,但对何谓“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若无法满足《公司法》第117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各公司的做法出现分歧。     新股票上市规则明确提出“关联董事”的概念,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参见10.2.1条)。例如,大股东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如果不在大股东兼任任何职务,有关工作、组织关系也已转至上市公司,则在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时不必回避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要求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项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再由股东大会对该项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2、明确关联股东的定义,排斥例外情形。     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但对“关联股东”未作出明确界定。新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五种情况属于关联股东(参见10.2.2条),同时不允许有例外条款存在(原规则允许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上市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     3、简化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放宽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和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应当及时披露;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实践表明,上述规定给部分公司(如大盘蓝筹公司)造成了较复杂的决策程序和较高的披露成本。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及时披露的标准放宽为“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强调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由各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而定)、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提升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同时取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有利于提高大企业决策效率,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     4、明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原股票上市规则仅笼统地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产品供销等方面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在下一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应如何披露则未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南。实务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做法存在未尽一致之处。     此次修订明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仍需遵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和决策程序,但出于简化的目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每年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预计一次(通常可以在披露年报时预计),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比如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内实际发生时,仅需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若实际发生超出预计总金额或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则应重新预计并重新履行披露义务和相关决策程序(按照超出部分是否达到300万元且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或者3000万元且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     5、对“累计计算”提出可操作的指南。     原股票上市规则仅简单地要求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应累计计算,以衡量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但对如何实施“累计计算”并未给出具体的规定。新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对于“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三类关联交易,应按各类交易的发生额(而非余额)累计。已经累计并披露或者经过相应审议程序的,作“清零”处理,重新开始累计并根据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则还将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的关联交易列入豁免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的范围,同时强化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披露(30万元以上即应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