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交易事项有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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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8:2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深交所昨日对新《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交易作出进一步解释,提醒投资者关注新《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的10项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并结合原关联交易的交易事项,新《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10项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具体修改包括:充分考虑了提供现金、实务资产,以及承担费用等多种方式,修改了原规则中的“提供资金”为“提供财务资助”;区分了交易的
此外,投资者阅读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时也应注意,新《股票上市规则》确定了购买或出售的资产范围,明确规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和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属于应披露交易的规定范畴,但如果重大资产置换中包含此类资产,则属于规定的范畴。因此,上市公司若签订了涉及重大出售产品或购买原材料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不属于关联交易),将无须履行披露和其他义务。但是,如果上述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公司需要判断上述合同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敏感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 在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新规则要求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在审议程序方面,对相关指标达到50%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统一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扩大了原《股票上市规则》仅对相关指标达到50%以上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提出类似要求的范畴。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合并范围,则其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与其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豁免范畴。如果上市公司出售此类控股子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上市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况,以及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