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中国电池企业打碎美国劲量的专利侵权枷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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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7:19 第一财经日报 | |||||||||
“我们赢了美国337调查中最大一次胜利” 本报记者 梁振鹏 发自北京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和四川长虹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打赢了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的“337调查”案件,诉讼方所谓的“无汞碱性电池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就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以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中国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四川长虹等7家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 “我们赢得了美国‘337调查’中最大的一次胜利!”昨日,四川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健告诉记者,长虹与南孚、中银(宁波)、双鹿等7家电池企业应诉美国劲量电池起诉的侵害其专利权的案件,历时3年,经过两次结论迥异的裁决,最终认定中国电池企业在无汞碱性电池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电池企业集体胜诉而告终。 长虹集团电池公司总经理郭龙说,制作无汞碱性电池已是全球环境保护的一种需求,是技术进步的一种体现,根本不存在侵权。以后中国企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最终还是要靠提高技术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打赢这场官司,对目前饱受技术贸易壁垒之苦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事实证明,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创新拥有核心技术,同样可以赢得国际认可。” “337条款”,最初是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现规定为“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337调查”主要涉及专利类的纠纷,后果并非只是缴纳专利费等那么简单,有可能影响到所有被告企业产品对美出口和销售,甚至还会牵连到该国所有同类企业。 事实上,“337”条款现在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而中国企业是其最主要的受害者之一。中国电池协会一位负责人介绍道,在接到诉讼后,中国电池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分别对本国和对方产品的技术层面进行研究,然后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辩护。经过长达3年的调查审理,ITC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终一致宣判,所谓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中国“长虹”等7家应诉企业不构成侵权。“我国是电池生产大国,7家应诉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中方胜诉的最终裁决,为中国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彻底扫清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