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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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0:02 证券时报 | |||||||||
    第四章 保荐机构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三节基础上修订而成。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保荐制度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股票上市规则落实了保荐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担任其证券上市推荐人。《保荐办法》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应承担发行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和上市推荐工作。今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该是同一家机构,而在原制度下,部分公司曾经出现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分离的情况。     二、对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做出程序性规定(第4.2、4.6、4.7、4.8条)。保荐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必须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以往上市推荐人有较大区别。     持续督导无论对于保荐机构还是上市公司而言,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阶段,还需要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共同探索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途径。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要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应关注如下几点:     1、签署一份内容全面的保荐协议是做好持续督导工作的前提。新股票上市规则第4.2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时,应提交保荐协议。保荐协议主要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应对部分法规或规则未做强制性规定的方面进行约定,如信息披露审阅方式、通报信息的方式等。在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出现纠纷时,保荐协议将是分清责任的重要依据。     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是持续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股票上市规则第4.7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工作可采取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两种方式。例如,从提高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效率出发,可以约定对定期报告采用事后审阅,而对临时报告采用事前审阅。审阅方式一经保荐协议确定,保荐机构应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同时也要在协议规定的框架内与保荐机构做好沟通。     3、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辅相成。只有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均切实履行了各自的职责,信息披露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才能做好。《保荐办法》第49条规定了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中的权利,包括要求发行人按照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等;第50条规定发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等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按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审阅,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纠正,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披露,并向本所报告。     4、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新股票上市规则第4.8条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而保荐机构承担的则是持续督导的责任,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不能替代、免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在督促和指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上市公司拒不纠正的,保荐机构应根据《保荐办法》第52条、股票上市规则第4.9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不配合保荐工作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办法》第71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对存在这些情形的上市公司采取包括“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即股票交易特别处理‘ST’)”、“两年至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等在内的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向本所报告及发表公开声明的制度(第4.9、4.11、4.13条)。《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可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股票上市规则第4.9条规定,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保荐机构的公开声明进行事前的形式审核,将便于本所实施停牌等操作。     四、将恢复上市纳入保荐制度(第4.1、4.2条)。原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暂行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券商进行推荐,本次修订进行了改进,即要求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由保荐机构推荐,且要求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对其推荐的恢复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恢复上市保荐机构需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恢复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的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有关恢复上市规则的修订和讲解将在后续相关部分进行。     五、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禁止制度(第4.14条)。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六、对保荐协议和上市推荐文件进行了规定和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4.4规定,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七、上市公司对于保荐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第4.11、4.12条)。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保荐机构更换具体负责其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新聘保荐机构后应按规定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则还针对保荐机构对于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和向本所报告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六章对违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设定了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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