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基础上修订而成,具体内容变化不大,但分节进行了较大的合并调整,由原来的六节减少为三节,主要是对原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三至第六节进行
了合并调整,同时纳入了原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下将对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分节展开叙述。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本节除保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内容之外,增加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内容,理顺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
1、5.1.3条对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需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如下调整。首先,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要求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由保荐机构承担上市推荐的职责;其次,要求发行人除提交发行后至上市前新增财务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期间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以保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充分性;最后,对于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情况,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资料,同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和大股东承诺函应在上市前提交。
2、5.1.4条新增要求个人董事也应当保证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强调董事的个人责任。
3、5.1.5条除要求发行人的大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外,还新增要求其承诺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该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上市前后在股权控制关系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稳定性。
4、5.1.6条主要对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公告上市公告书的时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股票公告时点为“上市五日之前”,可转债公告时点则为“上市五个交易日之前”。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
本节名称改为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着重于规范已经上市的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再融资活动中的新股发行以及新增股份上市的情形。
1、5.2.1条增加要求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新股发行、上市的预计时间安排,新股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或者增发招股说明书。
2、5.2.4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申请新股的可流通股部分上市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3、5.2.5条对上市公司提出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申请时需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规范,其中,新增了要求保荐机构出具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本节内容基本上是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四节至第六节内容的合并,统称为“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其中取消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四节中关于公司职工股上市的内容。取消原因在于,根据《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97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已不允许发行公司职工股,已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也都已上市完毕。原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三节关于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的内容则作为临时公告调整至新规则的第十一章第四节。
第六章 定期报告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是纳入原定期报告工作通知中相对固定的内容。首先,新规则确立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中的均衡披露原则,建立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的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情况下,及时进行业绩初步披露。其次,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就相关处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明确了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特殊披露要求。
1、6.1条明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即当年的8月31日之前)。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季度报告分别为第一季度报告(当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和第三季度报告(当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上市公司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6.2条明确本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采用均衡披露的原则,在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对于逾期未进行预约的公司,本所将根据情况指定其披露日期。本所将于预约完成后在本所网站公布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安排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3、6.3条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修订的定期报告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同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应在本所网站上披露详细的定期报告全文,在指定报刊上通过表格化的形式对定期报告进行摘要性披露。
4、6.4条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需要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变动或预计出现亏损的情况进行预告。
对于上年同期比较基数较小的(一般情况下,半年度每股收益0.03元、前三季度每股收益0.04元、年度每股收益0.05元之内),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豁免进行业绩预告。此类情形下,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建议在业绩预告中同时披露上年同期的净利润数据。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过上年同期净利润数据的上市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建议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上年同期的净利润数据。
5、6.5条汇总了其他法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过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一般不需要进行审计,但有特殊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的除外。
6、6.6条明确了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应向交易所提交的备查文件。在提交方式上,目前可以采取“专人报送”和“非专人报送”的方式,“专人报送”指上市公司指派专人(一般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参与定期报告制作的相关人员)来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材料的方式,“非专人报送”指上市公司通过传真系统或互联网向本所分管人员提交相关材料,并将原件材料寄送本所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建议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采用“专人报送”的方式,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根据情况采用“专人报送”或“非专人报送”的方式。
7、6.7条涉及业绩的初步披露。如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被提前泄露并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本条的规定立即披露未经审计的六项主要财务数据。如正式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与初步披露的数据出现重大差异的,公司还需要在定期报告中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8、6.8条、6.10条和6.11条出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四种类型。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出具相关的说明和意见。如我部判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根据编报规则第14号的规定,本所将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消除该事项后的定期报告为止。
6.9条规定了在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应当包含的内容。该项说明将作为我部判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主要依据之一。
9、6.13条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补充披露原可转换债券上市规则3.12条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48条中规定的一些特殊内容。
此车还能搭多远
——“君力达”将“君士达”告上法庭
日前,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生产“君力达”牌盐酸二甲双胍肠溶胶囊的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将河北天成药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是建于1998年的新兴股份制企业,已通过国家GMP认证,并于2001年8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君力达”商标。君力达(盐酸二甲双胍胶囊)是该公司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历时四年、投资上百万研制的国家四类新药。该药采用世界领先的定位释药新技术,有效地避免了二甲双胍片剂刺激肠胃而出现的恶心、呕吐、打嗝、口中异味等不良反应,是目前降糖药中唯一的肠溶胶囊剂型,自从上市以来不仅深受广大糖尿病患者的好评,而且也得到广泛认可:1999年1月国家卫生部将君力达列为“援外合作指定产品”,在降糖药中独此一家;2001年6月国家卫生部授予君力达“博爱精神 博爱产品”荣誉称号;2003年9月经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会授权,以北京圣永制药发行我国第一套防治糖尿病纪念邮票等邮品;2004年10月受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会委托,负责《著名医学专家谈:糖尿病防与治》一书的设计、印刷、发行。几年间,君力达名声鹊起,成绩喜人,然而随着君力达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图,便铤而走险,开始搭上便车。
“君力达”是北京圣永制药的独创品牌,有其自己的独特含义,在汉语中并没有该词组。自去年以来,河北天成药业有限公司以“君士达”之名生产、销售盐酸二甲双胍肠溶片,其明知“君力达”注册商标在先且被广大糖尿病患者、糖尿病医生接受,还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有明显模仿、抄袭的故意,侵犯了北京圣永制药“君力达”的商标专用权。两个产品仅一字之差,极易使患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同一种商品系列或有某种特定的联系,造成误购、误服。自去年以来,圣永制药不断接到患者投诉,且经查实,河北天成药业虚假宣传药效,已被相关部门处罚,但这并没有使之觉醒,便车越搭越远,先是恶意对比,然后是大面积的虚假宣传,反响越来越严重。无奈之下“君力达”将“君士达”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受理之中。
“搭便车”的行为在各行各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搭便车”的企业大多追求的是一种短期效益,且多数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他们打着时间差谋取暴利,多数不注重产品质量,而更为注重地模仿名产品的包装。一个知名品牌的打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需要耗时多年,而毁掉一个品牌只需要一瞬间,只需轻松改掉一个字,就走完了你多年的路,这不仅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利益,而且欺骗了消费者,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经济运行。
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加强相关监控,迅速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增强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醒那些“搭车者”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技术、改善质量、把握市场上,不注重产品内在品质的提升,仅靠模仿名牌欺骗消费者,最终会被市场淘汰,并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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