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已进入攻坚阶段 证券律师呼吁消除法律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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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3:4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见习记者 江光南 发自深圳 备受关注的第二批股改方案发布已经收尾,从所发布的试点方案来看,主要采用了送股、缩股、派现金、送权证、给予承诺等方式。针对这些股改方案,监管部门推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包括17日深沪交易所分别推出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尽管如此,部分券商、中介机构仍然表达了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具体操作的隐忧。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鲍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头戏还在后头。”他认为,第一、二批试点公司业绩较好、非流通股股东实力较强,较容易制订出让流通股股东同意的股改方案,但后续上市公司有的业绩较差、有的非流通股股东结构复杂,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将面临更多挑战。 此前较为沉默的法律界也开始传出声音。一些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证券律师纷纷表示,目前的试点方案五花八门,一些法律问题开始显现,急需理清法律思路,消除法律隐患。 对价承诺成关注焦点 近日,记者从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有众多投资者就试点公司发布的股改方案进行法律咨询,大家普遍关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锁定期限、流通底价、追加对价等如何保证的问题。由于一些承诺超出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硬性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心有疑惑。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姬长进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试点方案中的对价承诺作出了明确的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且要约的内容明确、肯定,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并且,这些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换取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而付出的一个回报,并非单务性质的合同,而是双务合同,因此是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对非流通股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日后非流通股股东背弃这些承诺,流通股股东完全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赔偿由此给流通股股东造成的损失。 姬长进律师还指出,为了确保对价承诺得到落实,应该采取具体的保证措施。比如,承诺在约定期限以流通底价回购股份的大股东,如果能建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由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监控,这样更容易获得流通股股东的支持。 股东关系存寻租风险 “要防止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大股东之间进行利益交换,侵犯散户利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浩东对记者表示。 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的股改程序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分别拿出方案,再进行讨价还价。但流通股太分散、不好组织以及方案费用没有出处,故现在非流通股股东占据了股改的主导地位,流通股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由于流通股大股东以基金为主,有些保荐机构因为种种原因也成为了流通股大股东,它们在投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利用公司利益来换取流通股大股东的同意,则较容易使方案通过,最终双重侵犯了散户的利益。 尚浩东律师认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必须加强非流通股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操作的透明度,制定更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防止一切寻租行为,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散户利益不受侵犯。 此外,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说,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如何处理?已被冻结或被质押的非流通股股份如何处理等问题也值得关注。 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探索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正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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