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利好值得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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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8:53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刘 靓 申林英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市场关心的一些问题,部分专家学者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国信证券首席估值分析师汤小生认为,从政策出台的背景看,股份回购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具有立竿见影的提振作用,为股权分置改革营造稳定的市场环境,“组合利好”政策值得期待,其中还将包括红利税的减免、多渠道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等。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认为,意见稿的出台增加了买方力量,对稳定市场有好处。但是,目前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推出这样的措施要谨慎。因为这会增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复杂性,所以,通过分类表决的试点上市公司可以先去尝试。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则表示,上市公司在回购之前通过增发,将大幅增加净资产,当股价跌破增发新股的价格时,大股东再用增发获利来进行回购,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因此应该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前提。 国信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赵春来说:“回购的前提应该是公司股价低于股份的价值,而且盈利能力较强,由于现金分红要缴税,而公司暂时没有回报更高的项目可以投资,利用回购可以提高股份价值和每股收益,这是很多香港公司或者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非常愿意的,尤其是流通股比例相对较大的公司。” 汤小生同时指出,由于股份回购行为将导致公司在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实施再融资计划,在“圈钱”定式思维的影响下,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利益驱动来实施股份回购。“但是有两类公司率先实施股份回购的可能性较大”,汤小生说,“一种是跌破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并且红利税减免对该类公司利好作用最明显,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等行业;另一种是中报业绩预期良好的公司,特别是近期累计跌幅巨大的煤炭、基础化工、化肥等板块,市盈率的大幅降低使得这类公司投资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性加大”。 还有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推行有助于缓解市场下跌压力,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稳定市场的预期,该办法仍缺乏推进动力且不能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引发的不确定性。 清华同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认为“如果回购股票不可以做库存股票,而是拿来注销的话,上市公司的动力不强。但如果回购可以用于实现员工股权激励,也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个很好的激励”。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李慧勇指出,《办法》的颁布是对《公司法》149条的细化,但回购不能用于股权激励等目的的窖藏,也限制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空间,所以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金公司一位资深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共股并依法注销具有“缩容”效果,而且是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直接入市的一种途径。过去我国曾经尝试对云天化、申能股份的非流通股进行回购,虽然本办法中并没有涉及上市公司回购非流通股份的行为,但证明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将来做进一步延伸,允许上市公司按一定的价格回购非流通股份,那将会为“缩股法”解决股权分置扫除制度上的障碍。 汤小生还认为,股份回购具有改善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但是由于股份回购的决策不需要通过类别表决机制来确认,内部人对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更具有控制力,从中获取内幕交易利益的可能性加大。因此,管理部门对“内幕交易”的监控必须更加严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