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指出基金投票应明确六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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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8:19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刘 靓 基于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可能拿分类表决权交换公司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担心,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出台《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流通股股东权利若干规范意见》。
胡立峰表示,《规范意见》应明确以下原则:一是受托原则。基金管理公司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规定,受持有人委托行使投票权。基金管理公司应诚实信用,恪尽职守,谨言慎行。二是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受托代理持有人行使投票权,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三是专业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以自身的研究方法和专业视野作出专业判断。四是程序正义原则。比照股票研究投资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严密严格的投票表决作业流程,并留下详细的工作底稿和档案资料。五是公开化原则。如果当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在投票前后申购当事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六是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以投票权做为“对价”,与当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进行利益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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