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新的纠纷案开审 监管部门干涉造成双重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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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刘浪 马晓芳 发自广州 目前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通常要经过省市的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资委的层层审批,而这些部门审批的依据是各方企业最后的转让协议。“最具决定性的正是最后的一关,但往往在企业将所有的事情都做完后,有关部门会毫不费力地将一切否决掉。”这种过于强调“程序合法”的做法,对企业并非有利。
昨天(19日),广州新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的科技”)起诉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宝集团”)在广州冷机(资讯 行情 论坛)(000893.SZ)股权转让过程中违约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新的科技认为万宝集团没有履行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协议,违约行为给新的科技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500万元的违约金和110万元的经济损失。 同时,万宝集团则向法庭提出了反诉,万宝集团于2003年12月25日向新的科技支付了1000万元的支票,用于归还新的科技签约时交纳的股权定金,除去922万元的预收款和利息之外,新的科技虽然承诺10日内归还716589.45元的还款差额,实际却迟迟没有退还。 一纸批复让一桩合作流产 有关资料显示,广州冷机是我国最早组建的三大冰箱压缩机生产基地之一,以电冰箱压缩机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产能及产品类别都居行业前列。 两年前,经营不善的广州冷机进行资产重组。万宝集团作为广州冷机的大股东,持有广州冷机67.75%的股份,于2003年8月13日与新的科技签订了《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及《经营托管协议》,根据协议,万宝集团将向新的科技以9220万元的价格转让广州冷机25%股份即5550万股国有法人股。新的科技当日向万宝集团交纳了10%也就是922万元的股权定金,并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出任广州冷机的董事和副总经理,开始行使托管职责。 但在2004年4月16日,万宝集团的出资人广州机电经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机电”)下发了《关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请示的批复》,由于批复中不同意此前两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托管协议,万宝集团发布公告解除协议,并于2003年12月25日向新的科技支付了1000万的支票,用来退回新的科技支付的股权定金。 广州机电一纸批复使得这桩已经公告于大众的合作流产,但广州机电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问题的关键。据了解,广州机电是2000年6月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四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唯一的资产经营公司,从事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和处置。 新的科技的代理律师夏海燕认为,从时间上看,万宝集团退回定金要在广州机电的批复之前,因此,这表明万宝集团解除协议并不是因为广州机电的批复,而是有恶意毁约之嫌。据了解,在万宝集团宣布与新的科技解除协议后,25%的广州冷机股权随后转让给了另外3家企业,总价高出新的受让价格100万元左右。 “第三方”和“程序合法”之辩 在法庭中,双方都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第八条作为重要证据。据了解,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第八条规定:如果四个月内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的话,乙方(新的科技)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甲方(万宝集团)应退回全部股权定金和利息。 同时,协议的第六条也规定:如果由第三方责任构成协约不能履行的,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万宝集团辩护人汪帆认为,“广州机电是经政府授权的,在机电板块行使国家资产监管部门职责的机构”,符合协议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前提条件。而就程序合法性来说,如果上级监管部门不同意股权转让,作为企业本身,尽管有心成全,也只能徒劳兴叹。 万宝方面同时表示,作为上级监管部门,不能视为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 新的科技则认为,作为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盖章签字起即生效,而不是如万宝所说的“草签”。至于有关“监管部门”不予通过,合同中也有约定,不是新的科技的责任。他同时强调,即使是上级监管部门,也应该同样视为“第三方”,这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国有上市公司,很多东西并不是我们能决定的,这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公司行为。”休庭后,汪帆对记者表示。 夏海燕也表示,该案在目前的市场现实中颇具典型性。他认为,目前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通常要经过省市的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资委的层层审批,而这些部门审批的依据是各方企业最后的转让协议。“最具决定性的正是最后的一关,但往往在企业将所有的事情都做完后,有关部门会毫不费力地将一切否决掉。”这种过于强调“程序合法”的做法,对企业并非有利。 他同时表示,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由转让方企业事先逐级向上级汇报,得到口头许可或者默许后,双方再进行协议的签订,但是,这样的默许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和约束力,因此,对各方企业的伤害都很大。 汪帆也透露:“我们早在(2003年)4月份就把合作意向交给上级部门审批。” 双方辩护人在休庭过程中一致认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之后的发展表明,万宝当初将股权转让给“美的系”的新的科技,是非常合理的选择。 据汪帆透露,该案“大约两三个月之后会有最终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