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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何时不再老生常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5:30 证券日报

  针对此次违规减持,富龙集团表示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详细自查和认真整改,公司将积极组织和督促控股股东认真仔细学习有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然而,大股东违规仅以一纸公告了结,不少投资者对富龙集团的行为报以不满,并直指违规成本过低。

  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对于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即“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违规买卖股票,已经是屡见不鲜,中兴通讯风帆股份等公司早已有前车之鉴,然而,还是不断地有公司步其后尘,一再触犯法律和规章制度。处罚固然是防范此类事情发生的必要手段,但是,“要从根本防范和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发生,仅仅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仍然不够,还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具体措施有两点:

  第一,改革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内幕交易具有较好的约束作用,而合理的激励机制则可以弱化内幕交易中巨额利益对内幕交易人的诱导。因此,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和设计激励相容机制,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频繁发生,进而达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内幕交易的行为动机具有重要影响,信息披露质量与披露强度同内幕交易行为呈反比例关系。因此,如何构建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有效防范和杜绝内幕交易行为至关重要。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陈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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