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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改革要避免权利裸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投资者说 -北京投资者李季先

  对于华尔街来说,十几年是弹指一挥间,但对年轻的中国金融市场而言,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掀起巨浪,实在让全世界都目眩。

  但惋惜的是,我国的金融监管远跟不上这个新兴市场的蓬勃发展,无论是传统的证券监管,还是2008年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衍生品市场监管都滞后于实际发展。一方面鉴于目前证券监管人事机制相对固化,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敌众我寡”的局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根本消除;另一方面,我国“行政监管包打天下”、“重行政监管、轻其他监管模式”的传统根深蒂固,从而轻视了投资者的自救或行业自律,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法定权利被人为虚化成了“裸体权利”,如果这种制度不尽快改变,中国证券监管就很难摆脱“法规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恶性循环。

  美国之所以在SEC行政监管之外突出其司法监管,日本之所以在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行政监管之外格外重视自律监管,其道理就在于此。换言之,综合动用各种监管手段,使“有权利必有救济”深入监管者的骨髓,从而最大限度避免权利裸化和监管机关“鸵鸟政策”的形成。毕竟,没有司法救济或缺少其他救济措施的自然法,“裸化权利”是没有意义的。2008年,随着资本市场执法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资本市场监管逐步渗透,中国证券监管改革的制度逻辑也必然要像西方成熟市场那样,首先回归到“避免权利裸化”这一证券监管的“应然”轨道上来,然后在投资者“权利”基础上搭建新的监管体系。譬如以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搭建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失信行为的纠正机制等。

  需要明确的是监管者未来对投资者诉权的引导。中国新《证券法》尽管赋予投资者以查阅账簿权、股东代表诉讼权、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诉权,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投资者这些权利的行使,或依赖于行政监管当局的有效督导,或受制于司法机关所设前置程序和其他类似于“法无明确规定而拒绝受理”等司法鸵鸟政策的限制。中国证券监管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强化监管者的法律意识,任何监管立法、执法中勿忘监管是为“保护投资者权利”而设,切实采取司法、行政、自律等多种措施来避免权利裸化或虚化,使“权利必有救济”成为证券监管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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