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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鞘配套规则应跟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11:15 证券时报

  □李想

  新修改的《证券法》已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广大投资者对该法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能否得到有力的查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等问题,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和期待。笔者以为,与新修改的《证券法》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和“司法解释”应尽早跟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健
康发展。

  首先,笔者以为,与《证券法》配套的相关规则,应从实质上体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为中小投资者个人诉讼和集体诉讼开辟绿色通道,理应取消广受公众诟病的所谓“前置条件”,做到有“鼠”必捉,辩方举证,有案必诉。又如对上市公司及高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以依法赔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为主,而不应以具有行政色彩的罚款或“谴责”为主。只要某一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法关联交易等犯罪行为,任何一位中小投资者都应有权起诉并索赔,该公司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广大中小投资者起诉违法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律师费理应由违法违规者全额支付。因此,笔者建议在新的“司法解释”和制定与《证券法》配套的相关规则中,应当明确中小投资者起诉违法的上市公司及高管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可先由上市公司及高管预支垫付或暂欠,待官司判决遂结清诉讼费和律师费后,再将违法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赔款赔给全体流通股东。这一条可以加大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违法成本。

  再者,建议配套的细化规则和“司法解释”应将重点放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上,明确界定符合“三公”原则的关联交易与违法关联交易两者之间的区别。我国至今还迟迟没有出台一部《关联交易法》,但大量事实证明,许多上市公司搞内部人利益输送、替内部人公司搞违规贷款担保、控股股东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等现象,恰恰都是通过所谓的“关联交易”进行的。如果不对这形形色色的违法关联交易者予以严惩,就根本谈不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根本谈不上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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