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政策障碍扫清 股市资金入市渠道将拓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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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5: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来自深圳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负责人,对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预留空间的做法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建立市场做空机制、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等方面。 招商基金总经理成保良认为,原来的《证券法》将我国的经济运行格局严格限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下。这次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
多家机构负责人注意到,《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鹏华基金总经理孙煜扬认为,这一句简单的规定背后大有深意,我国证券市场的现有法规要求以现货交易为原则,新法首次突破禁止性的规定,允许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就为已实施的权证及拟实施的股指期货、期权等创新产品清除了法律障碍。 南方基金副总经理邓召明全面总结了新法从五个方面为资本市场的发展预留出的空间:混业经营问题;交易方式从现货交易突破到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预留空间;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也从现行的禁止,到可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国企炒股”问题,从现行的禁止,发展为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有关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也从现在的禁止违规入市,发展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王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