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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政策障碍扫清 股市资金入市渠道将拓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5: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来自深圳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负责人,对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预留空间的做法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建立市场做空机制、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等方面。

  招商基金总经理成保良认为,原来的《证券法》将我国的经济运行格局严格限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下。这次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
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以后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多家机构负责人注意到,《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鹏华基金总经理孙煜扬认为,这一句简单的规定背后大有深意,我国证券市场的现有法规要求以现货交易为原则,新法首次突破禁止性的规定,允许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就为已实施的权证及拟实施的股指期货、期权等创新产品清除了法律障碍。

  南方基金副总经理邓召明全面总结了新法从五个方面为

资本市场的发展预留出的空间:混业经营问题;交易方式从现货交易突破到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预留空间;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也从现行的禁止,到可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国企炒股”问题,从现行的禁止,发展为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有关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也从现在的禁止违规入市,发展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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