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木:股改无需给B股支付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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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1:32 证券时报 | |||||||||||
林天木 近期,有市场传闻称,股改中需要给B股股东适当支付对价,这引起了含B股公司A股股价的波动。我们认为,A股股改无需给B股支付对价。在此,我们以同时兼具A股、B股和可转债的晨鸣纸业为例,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议,供晨鸣公司及其它类似公司参考。
非流通股东资本增值巨大 晨鸣纸业目前共有国家股42284.32万股,占总股本的31.4%,流通A股35400万股(含内部职工股上市部分),占总股本的26.29%,流通B股55749.7485万股。 2004年9月15日,晨鸣纸业发行20亿元可转债,初始转股价为9.99元,今年5月除权修正为6.59元,按目前修正转股价计算可转成3.0349亿股A股。 统计显示,晨鸣纸业非流通国家股(略去法人股)两次出资共7711.4万元,持股5636.441万股,平均成本为1.368元/股。按2005年公司半年报的净资产值作为估值水平,国家股13年间增值20倍以上。以A股发行后计,5年后权益也增值2.75倍。 以今年8月5日晨鸣B收盘4.08港元(折成人民币4.28元)计算,晨鸣B复权价在15.6元以上,为IPO价格的3.28倍以上,为境外法人股折股价的13倍(均不含派现收入)。 而以今年8月5日A股收盘价5.87元计算,晨鸣纸业复权价为17.43元(同样不含派现收入),为发行价20.8元的83.8%,即不计资本成本,A股流通股亏损16%。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A股发行价为B股的(以PB计)2.78倍,以PE(平均)计为5.89倍;因A股高溢价发行,给原股东带来了每股3.11元资本公积金的收益,资本增值76%,这是由非市场因素造成的结果。 股改无需给B股股东支付对价 我们认为,从法、理、情三方面考虑,股改中非流通股东无需给B股股东支付对价。 首先,A、B股分立两个市场,股改中非流通股东通过给A股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从而获得了在A股市场上的流通权。而在B股上市时,A股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与之有任何的承诺和约定,况且获得流通权后的股票也不在B股上市流通。可见,这是A股市场上非流通股东与A股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只要不侵害B股股东权益,就与B股股东无关。 其次,B股发行价已与国际市场接轨,而且在发行A股时,从中获得76%的资本增值,除此之外,可转债的发行也给B股股东带来潜在的收益,如此看来,为什么还要再“补偿”呢? 再次,境外法人B股早已经上市流通,说明B股发行时就是可全流通的。当时境外法人B股上市时,B股流通股股东并无索要对价,为何现在非流通股股东要实现在A股市场全流通时,就有人提出同时给B股股东支付对价补偿?如果真给B股股东支付对价,那么,B股股东持股成本要比国家股股东还来得低,谁来给国家股东补偿呢? 权衡各方利益达成多赢 我们认为,股改方案的对价支付方式以送股或送股加支付现金为宜。也可以采用转增股本方式,非流通股股东将应得部分送给A股流通股东。但不应采用缩股方式,那样会A、B股同享,增加非流通股股东的负担,A股股东对价被稀释,是不合理的。 此外,对价方案设计要兼顾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应对转股价做适当的修正。前一段A股股价曾跌至回售价界限,股改后也难以保证今后不再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转债是不会转股的。公司年年付息,增加财务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宜趁股改之机,力促转债转股。 新浪财经提醒:>>文中提及相关个股详细资料请在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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