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股份一员工私刻章签单 南纺股份红太阳被骗5千万

弘业股份一员工私刻章签单 南纺股份红太阳被骗5千万
2018年07月19日 09:2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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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程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李程系弘业股份子公司员工,其私刻弘业股份印章、冒用公司名义,2016年先后与红太阳南纺股份两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将所获取的货物擅自截留销售,所得款项用来填补有关公司业务坏账及个人消费,共造成南纺股份、红太阳两家经济损失5313.2万元。

  李程,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公司)业务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李程职务侵占一案,已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苏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程提出上诉。

  据介绍,李程系弘业永为公司业务经理,对外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弘业永为公司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根据弘业公司国内贸易业务管理制度,开展业务、签订合同、支付货款等均须履行审批手续,业务员或其他非授权人员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业务和纯融资业务。

  2014年11月,弘业公司开始与连云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进行苯乙烯代采购业务,由弘业公司采购苯乙烯并向金辰公司销售,李程具体负责该项业务。

  后因金辰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归还弘业公司货款,李程为避免其职务、经济待遇受到影响,向弘业公司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决定采取找其他公司垫资购买苯乙烯原料,由金辰公司加工成聚苯乙烯成品销售,从而赚取加工利润并实现资金流转,以期金辰公司取得土地证办理抵押贷款后归还所欠弘业公司货款。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李程发现上述方式无法盈利、亏损不断扩大。为弥补前期形成的亏空,李程在明知其无资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私刻弘业公司印章、冒用弘业公司名义,于2016年1月至4月间先后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公司)、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签订五份采购苯乙烯合同,将南纺公司、红太阳公司交付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313.2万元的货物擅自截留后通过南京市美力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福公司)对外销售,所得钱款用于弥补前期个人消费和帮助金辰公司偿还欠弘业公司货款等形成的亏空,造成南纺公司、红太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13.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程退赔被害单位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12.2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01万元。

  抗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全面评价,导致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李程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其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2.李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南纺公司、红太阳公司已交付至弘业公司名下的货物实施处分行为,侵害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3.一审判决责令李程向被害单位南纺公司、红太阳公司退赔相关经济损失,但该判决认定的被害单位既没有被告知相关权利事项,亦未实际参与诉讼活动;判决内容亦有违公平原则,对涉案主体民事权利的维护产生障碍。

  上诉人李程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为美力福公司实际控制人错误,该公司由金辰公司和郗某实际控制;一审判决定性不当,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重新审理,法院认为,李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刻公章、假冒单位名义的手段欺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李程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李程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的李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撤回抗诉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准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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