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实控人及其子泄密 友人内幕交易获利超100万

东风股份实控人及其子泄密 友人内幕交易获利超100万
2018年07月13日 13:3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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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4年,东风股份筹划收购事项,不料公司实控人及其子却双双泄露内幕信息给友人,使他们非法获利超100万元。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该内幕交易案涉案人员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黄炳文及其子黄某佳和黄某鹏,其中,黄某佳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3月,黄某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务总监邓某恩等人提出,考虑推动公司向云印刷转型,并向公司信息部经理杨某询问行业状况,后安排邓某恩牵头了解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邓某恩向黄某佳建议收购EPRINT不低于10%的股权,黄某佳认可该建议,邓某恩遂安排与EPRINT对接。7月下旬,交易双方定于8月9日洽谈

  8月9日上午,黄某佳、邓某恩与EPRINT的佘某基、冯某强等人会谈,双方初步议定:由东风股份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EPRINT给东风股份在董事会留一个席位。当天午饭后,黄炳文从黄某佳处获知已谈妥。当晚,黄炳文又向邓某恩询问东风股份拟收购香港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

  8月11日,EPRINT宣布停牌。同日,东风股份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8月12日,东风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拟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并将云印刷列为战略发展板块。

  8月11日至12日,“东风股份”累计上涨15.40%,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24%,累计偏离14.16%。

  证监会认为,东风股份收购EPRINT部分股权及与EPRINT共同推进云印刷战略合作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重大事件,在东风股份发布公告前,相关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8月9日上午形成,8月12日公开。黄炳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钟琼及其丈夫与黄炳文相识十余年,黄炳文曾向钟琼提供300万元资金供其长期无息占用。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钟琼与黄炳文有17次通讯联系。2014年8月10日上午9:52,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

  2014年8月11日,钟琼大量买入“东风股份”。当日9:32,“钟琼”账户买入100,000股。9:34,钟琼与黄炳文通话1分20秒,随后,“钟琼”账户于9:44至9:50期间买入102,800股。9:58,二人通话32秒,后“钟琼”、“钟某”账户于10:01至10:11期间买入111,809股。10:22至12:28期间,二人通话一次,短信联系三次,后“钟某”账户于13:12买入67,000股。13:14,二人再次通话,后“钟琼”“钟某”账户于13:23至14:42期间买入347,194股。

  当日,“钟琼”“钟某”账户累计买入“东风股份”728,803股,累计成交金额7,710,337.8元。经计算,两账户前述交易账面获利共计786,020.57元。

  而张磊与黄某鹏系多年好友,二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且日常联络频繁。2014年8月9日下午二人通话2次,8月11日晚二人再次通话。

  2017年8月11日,张磊买入“东风股份”347,110股,成交金额3,593,000.30元,为2013年5月以来最大单日买入金额。当日,其曾在10分钟内下单10笔,且当日多次单笔买入金额超过100万元,买入意愿强烈。相应股票卖出后获利356,107.25元。

  证监会认为,黄炳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钟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张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决定:

  一、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责令钟琼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其没收违法所得786,020.57元,并处以786,020.57元罚款。

  三、没收张磊违法所得356,107.25元,并处以356,107.25元罚款。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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