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五问冀东水泥重大资产重组

投服中心五问冀东水泥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01月13日 01: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投服中心五问冀东水泥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1月1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参加了冀东水泥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就本次重组上市的不确定性、重组交易的合规性、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重组未规定业绩补偿等方面提出问题。

  重组上市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投服中心提问指出,本次重组安排是否合理。预案披露,本次交易金隅集团以其持有的10家公司股权出资与上市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金隅集团同时将其持有的剩余水泥公司股权除所有权、收益权外的权利全部委托冀东水泥管理,并承诺三年内将托管股权再注入合资公司。2016年12月,上市公司公告中止与金隅集团等交易对方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相比2016年6月上市公司公布的重组方案,当时金隅集团计划将其持有的31家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金隅集团分批将下属水泥公司股权注入合资公司,未一次性解决冀东水泥与金隅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的实际考量是什么;对于部分与标的资产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未纳入本次交易范围是否合理。

  关于本次重组上市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投服中心指出,根据预案及上市公司对深交所的回复函,标的公司与金隅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往来款,标的公司鼎鑫水泥为金隅集团下属关联公司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000万元担保,计划于股东大会之前解除。而依据金隅集团的公司公告显示,金隅集团与标的公司最近三年持续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为提供借款、采购货物、销售商品等资金往来。投服中心指出,对于标的公司与金隅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往来款的解除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交易解除后借款、日常经营性交易的替代安排是什么;相关担保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服中心指出,根据预案,标的公司与金隅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内容包括购买货物、销售商品等,但未详细披露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定价依据等。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应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投服中心要求标的公司按照交易的性质和频率,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说明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关联交易内容、金额、价格的确定方式,占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同类型交易的比重,并说明前述关联交易是否将持续进行。

  另外,回复函披露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采购货物、接受服务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将增加112.88%,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将增加33.15%,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关于重组应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于重组后是否对金隅集团产生不利影响,投服中心指出本次交易对方金隅集团为A+H股上市公司,金隅集团以其持有的10家公司股权出资与上市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将其下属水泥行业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说明标的公司与金隅集团是否在供销渠道、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重组完成后是否存在损害金隅集团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业务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

  重组交易是否存在合规性风险

  关于标的资产未取得经营资质是否合规,投服中心指出上市公司对深交所的回复函中披露,鼎鑫水泥尚未取得采矿证。2016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组审批二次反馈意见中也提及鼎鑫水泥拥有的鹿泉市东焦西山水泥灰岩矿矿业权证书迟迟不能办理完毕的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证书,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另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矿业权的,应当已取得相应权属证书,并具备开采条件。因此,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说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产前标的公司不得从事采矿等相关生产业务,将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标的公司鼎鑫水泥的采矿权证预计何时取得,标的公司迟迟不能办理完毕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标的资产是否符合我国土地、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投服中心指出,回复函披露部分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共计房产17,460.88平方米。该问题在证监会对公司2016年重组审核中也较为关注。说明前述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若标的公司因上述原因受到行政主管机构的处罚,是否将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不确定

  投服中心提问指出,标的资产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主要系预案中未披露每一家标的公司的单独财务数据,但参考2016年6月重组草案中披露的部分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金隅水泥经贸2014、2015及2016年1-3月的净利润及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太行水泥2015、2016年1-3月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广灵水泥2014、2015年的净利润为微利,2016年1-3月份的净利润为负数,四平水泥2014、2016年1-3月的净利润均为负数,金隅水泥节能2016年1-3月的净利润为负数。由此可见,部分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不佳。

  另外,回复函披露博爱水泥、四平水泥、红树林环保等部分标的公司水泥、水泥熟料等产品近三年的销量、销售收入呈下滑趋势,而上市公司2014、2015、2016年的净利润也均为负数。在上市公司持续业绩不佳的情况下拟置入的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种安排是否合理;本次重组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

  关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投服中心指出,回复函披露显示交易标的截至2017年9月30日主要负债构成情况中,总负债中流动负债合计占比高达95.97%,其中应付账款为31.68亿元,占总资产比例高达37.42%,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则高达48.7%,短期偿债压力大,经营风险过高,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标的公司的应付账款中与金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往来款为10.34亿元,占比达32.6%,应付账款中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原因是什么;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调节营业成本进而操纵利润的可能。

  关于未规定业绩补偿安排是否合理,投服中心指出,回复函中披露显示本次标的公司拥有的矿业权、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的评估采用了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因此,按照前述规定交易对方应就此部分即包括矿业权、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部分进行业绩补偿承诺,目前预案并未做相关安排,建议上市公司后续加入,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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