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北证券再遭处罚!合规老总违规炒股交易额达7千万 2019上半年业绩猛增 然年内3度触碰监管红线 来源:和讯网
1月7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东北证券 (000686)前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綦韬在任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据证监会官网显示,该罚单虽为2020年才显现于证监会网站,但实际发文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也算是为东北证券2019年的处罚收了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4号显示,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綦韬利用直系亲属“李某”账户,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达71,546,814.98元,盈利700,402.86元。
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决定没收綦韬违法所得700,402.86元,并处以700,402.86元的罚款。
行业排名中上 2016~18年业绩连续三年下滑
据东北证券官网显示,东北证券注册资本金23.4亿元,前身为吉林省证券公司,2000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扩股成立东北证券。目前下设39家经纪业务区域分公司、99家证券营业部和4家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6家。2007年8月27日,东北证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东北证券”,股票代码为000686。公司注册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注册资本为23.40亿元。
据天眼查显示,东北证券现任董事长为李福春,出生于1964年4月,2015年11月进入东北证券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6年01月至今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现任总裁为何俊岩,出生于1948年4月。2015年10月至今任东北证券总裁一职,曾任东北证券财务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同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数据可以得知,东北证券行业排名位于中上游,2019年之前三年净利连续下滑。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显示,98家证券公司中,东北证券总资产6,113,588万元,排名第22位;净资产1,443,685万元,排名第31位;2018年度实现营收678,011万元,排名18位;实现净利润18,013 万元,排名第45位,同比下降64.71%。在此之前的2017年,东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92,611万元,同比增长9.92%;实现净利润51,043万元,同比下降57.22%;2016年,东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48,163万元,同比下降33.56%,实现净利润119,324万元,同比下降51.69%。
2019前三季度业绩大幅增长然时隔一年多再遭处罚
虽前三年业绩惨淡,但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东北证券前三季度业绩却是大幅增长。据东北证券三季报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东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62.5亿,同比增长51%;实现净利润8.7亿,同比增长220.3%。然而在业绩的大幅增长之下,东北证券却频频触及监管红线,迎来了时隔近一年多以来的三张罚单。
据公开资料显示,东北证券的上一次遭监管处罚为2017年9月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股转系统发[2017]972号显示,东北证券作为天际数字的主办券商,在为天际数字披露年报过程中,未履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年报披露完成后补提审批流程,但未注明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构盖章;在天际数字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盖章件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并填报分层财务数据。因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东北证券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天际数字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而在2019年,算上本次员工违规炒股,东北证券已经收到来自监管的三张罚单。2019年1月7日,东北证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遭到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罚款20万元;同时1名责任人被罚款1万元;连收两张罚单。
新修订证券法再次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违法一直以来业内争议不断
事实上,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一直都处于监管红线。据统计,2019年全年,仅证监会就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就开出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最低6万,最高达两千万元,所涉及的券商包括 东吴证券 (601555)、 中信建投 证券、开源证券、 申万宏源 (000166)等多家公司。
同时,一直以来业界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一刀切禁止都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拥有一定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也有一定正当的个人投资需求,并且并非所有证券从业人员都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某证券法律合规部员工曾发文表示,目前行业对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的管理措施,主要围绕落实《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禁止股票投资的规定展开。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管理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利益冲突。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优点在于设立了简单明了的行动指引,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复杂,这样的立法往往容易脱离预设目标,增加监管成本。他建议,明确敏感信息的界定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敏感信息管控体系。对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占公司、客户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敏感信息”管理,平衡从业人员个人与所属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是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管理的核心。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再次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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