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12月12日 03:04 腾讯自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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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新建材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新建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 贾同春

2、 任绪连

3、 薛玉利

4、 曹志强

5、 朱腾高

6、 吕文洋

7、 张彦修

8、 万广进

9、 任雪

10、 米为民

11、 张建春

12、 朱经华

13、 李作义

14、 杨正波

15、 钱凯

16、 付廷环

17、 孟兆远

18、 秦庆文

19、 郝奎燕

20、 段振涛

21、 孟繁荣

22、 毕忠

23、 康志国

24、 王力峰

25、 岳荣亮

26、 黄荣泉

27、 袁传秋

28、 徐福银

29、 张广淼

30、 徐国刚

31、 陈歆阳

32、 李秀华

33、 刘美

34、 张纪俊

35、 房冬华

36、 泰安市和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 泰安市新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8、 泰安市万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9、 泰安市鸿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泰安市浩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1、 泰安市昌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 泰安市锦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 泰安市兴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4、 泰安市顺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 泰安市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北新建材的股东,2016年7月22日,上述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及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详见北新建材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2016年通过参与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获得公司203,353,268股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1.3695390%,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2018年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回购并注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53,781,875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锁定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所得税及自身其他资金需求,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63,498,431股,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减持北新建材股票95,740,730股,其中,由北新建材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为53,781,875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41,958,855股。自公司2016年8月25日发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4.9999994%。未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1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且其所持股份限售期届至并解除限售后合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不超过63,498,431股。同时,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新建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批露的减持计划外,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其所持有的北新建材股份的可能,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16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参与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获得公司203,353,268股股票,持股总数增加至203,355,6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3,353,268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0.0002%增加至11.3696732%,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批露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2.2018年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回购并注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53,781,875股股票(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3.0069599%,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锁定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3.2019年11月15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解除限售,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4.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41,958,855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减持后持有北新建材107,616,138股,占北新建材目前总股本额的6.3696738%。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截至2019年12月11日,除上述股东外,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其他股东尚未实施股份减持。

5.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情况如下: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每个股东减持前后各自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综上,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2016年8月发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1.3696732%;截止2019年12月11日收盘时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3696738%;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4.9999994%。

二、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贾同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质押4239万股,具体如下:

除上述质押股票外,贾同春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票以及贾同春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关于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2016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参与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获得公司203,353,268股股票,持股总数增加至203,355,668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0.0002%增加至11.3696732%,于2016年8月批露《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的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入北新建材股票的情况,在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北新建材股票的情况详见“第四节 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批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批露而未批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授权代表(签署):贾同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授权代表(签署):

贾同春

年 月 日

建材 北新建材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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