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股改试点工作启动

2005年 股改试点工作启动
2018年04月09日 11:18 新浪财经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划部署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改工作

  □ 股权分置改革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

  □ 监管部门可通过相关安排为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 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 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 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绩差公司股权分置问题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见A2版),《指导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并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规划和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指导意见》因为应妥善处理,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指导意见》认为,应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 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在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方面,《指导意见》表示将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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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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