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 出炉 “独角兽”试点企业锁定七大领域

CDR 出炉 “独角兽”试点企业锁定七大领域
2018年03月31日 11:50 华夏时报

  CDR 出炉 “独角兽”试点企业锁定七大领域

  本报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外公布,试点企业锁定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领域,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DR)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

  据了解,《若干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对试点涉及的相关发行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了安排。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七大创新产业成功入围 境内IPO需符合两大条件

  针对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常德鹏表示,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据记者了解,这里的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巨头们大多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若干意见》,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根据《若干意见》的内容,一位券商内部人士王先生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说的直白点,能不能试点上市,得先过了简历这关,证监会还将专门安排笔试面试。过了笔试面试,根据《若干意见》企业有两种上市方式,直接IPO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存托凭证(CDR)上市。而这次改革最大的看点也是亮点之一就在于,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用再“非盈利不可”了。

  与此同时,对于《若干意见》,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推动CDR尽快落地是今年监管层主要工作之一。此次国务院下发CDR试点意见意义重大,首先这有利于激活预计5000亿美元的独角兽市场,为中国市场带来巨大增长潜力。其次,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些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企业,将借力CDR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对于符合新时代下“国家战略”和“发展新经济”的新要求,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关键。

  创新企业回归路径多样 可选择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具体来看,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与此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此外,关于企业发行上市是否必须连续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常德鹏表示,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

  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针对国务院同意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上交所方面表示,多年来上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动包括境外红筹企业在内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对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制度和业务安排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服务新经济、高技术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创新企业为对象的服务方案,其中不乏符合国家战略的“国之重器”企业和真正的“独角兽”企业。

  与此同时,近年来上交所根据经济转型升级需求,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支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的工作力度,适时启动了“新蓝筹”企业上市服务行动,加大了对创新企业上市服务力度,已经切实支持和培育了一大批新经济企业上市融资,沪市主板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数量占比大幅提升。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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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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