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受顶格处罚 24位投资者已发起索赔

亿晶光电受顶格处罚 24位投资者已发起索赔
2018年05月03日 10:2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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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受顶格处罚

  新浪财经讯 2018年5月2日晚,亿晶光电(600537)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宁波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重大仲裁事项。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12月27日,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 框架协议》)。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亿晶光电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最高法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等材料,下列受损投资者可向亿晶光电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1、在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确定。

  资料显示,2017年4月,亿晶光电的流通盘超过11亿股,股东人数超过七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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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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