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国际:送审稿对K12阶段民办教育影响最大

国泰君安国际:送审稿对K12阶段民办教育影响最大
2018年08月13日 17:10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国泰君安证券香港

  8月10 日,司法部发布由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包含《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两份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 年9 月10 日前。《送审稿》中出现了几点此前并未出现的内容,如第五、十一、十二、四十五条等,由于第十二条对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影响较大,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和分歧,我们在此对其内容重点分析。

  第十二条为“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简 评

  第十二条明确了民办教育集团需具有集团化办学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符合规定的教材、控制旗下学校的方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等。虽然目前该法规并没有正式通过,但我们假设其通过的情况下,对K12阶段民办教育集团的影响最大,对民办高等教育集团也有一定影响。

  目前K12上市集团基本都是VIE架构通过关联交易,即通过服务公司收取服务费获利,若该法案实施后将不能并购非营利学校,而K12阶段为义务教育,所有学校已明确为非营利性,即可能K12上市集团未来将不能做任何的并购行为。

  而针对民办高等教育上市集团,同样是通过VIE架构获利,但高等教育学校可选择营利和非营利,若第十二条通过,未来集团化民办高等教育集团可选择营利,不影响并购,但只能收购营利学校,不能像目前旗下非营利学校那样享受税务优惠(免税),和政府补贴。按照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有三档,分别为15%,20%,25%,以最低税率来计算需要交纳15%的税,叠加3%的增值税,再加上不能享有政府补贴,预计对盈利有20%左右的影响。

  短期来看,由于该送审稿还缺乏从教育部到各地政府更具体细则出台,最后如何落地还存在不确定性,或会引起行业波动。但长期来看,相关法规的出台利于民办教育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我们对义务教育板块较为谨慎,将宇华教育(6169.HK)移出消费股组合。我们将随时关注更多细则的出台和行业公司的动态,及时与各位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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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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