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002836.SZ)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新宏泽(002836.SZ)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年12月23日 20:47 智通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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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宏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事项。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未对机器设备资产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二)将子公司2018年期后结算年终奖计入2019年损益的依据不充分;(三)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四)合并报表中商誉未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2019年报表列报的商誉金额存在错报;(五)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重要参数合理性依据不充分;(六)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不准确;(七)未对资产负债表日有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

新宏泽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新宏泽董事长张宏清、总经理肖海兰、董事会秘书夏明珠和财务负责人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宏清、肖海兰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夏明珠对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李艳萍对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宏泽和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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