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黄光裕等人利用内幕信息对“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取近4亿元利益,给股市和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两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于2011年2月24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称,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2007年5月30日,奚晓明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实际操作程序明确阐述。
2007年发生的萧山钢构案引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艰难的撞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大门。
2008年9月4日南京市中院正式开庭审理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2010年12月4日,奚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 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