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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遭股民诉讼 内幕交易赔偿能否破冰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6日 21: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岳瑞芳 刘德炳 任峰)入狱一年之后,前“中国内地首富”黄光裕9月6日迎来内幕交易案后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

  一年前,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判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但事情还远没有结束。近日,小股民李岩将黄光裕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为内幕交易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约80万元。

  据原告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介绍,目前有几十名投资者向他投诉,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导致股民亏损,其中比较典型的也是首个站出来向黄光裕请求民事赔偿的人是李岩。

  6日,这起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者在庭审现场获知,因原告增加与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休庭审理原告申请。此间多位业界人士表示,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为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司法实践积累素材和经验,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能否真正实现“破冰”还有待观察。

  2007年4月,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但在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就购入了“中关村科技”股票,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时间集中在2007年4月至6月间。

  而作为股民的原告对“中关村科技”股票的操作也发生在上述时间段内。李岩认为,由于他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所以他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国现行《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其损失。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表示,对投资者提起有关内幕交易的诉讼、试图获得民事赔偿的做法应予以肯定,但最终结果如何更多地要看证据,尤其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张远忠也表示,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此类案件的一大焦点。他认为,内幕交易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除直接与内幕交易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反交易受害人能够举证外,其他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

  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并非个例,但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都未有相关立案。虽然现行《证券法》规定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务领域却一直缺乏相应进展。

  张远忠说,目前相关法律对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往往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而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此间多位业界人士表示,案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带来的积极意义。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认为,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有利于培养中国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规范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参与采写记者:李京华涂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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