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24日消息,今日中关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名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两案索赔金额已追加至700余万元,另有2名散户临时撤案。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证据链无法证明股民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损失主要是由系统风险所致。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岩在去年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最终撤诉,并在数日后与其他三名股民一起提起第二轮诉讼。
但今日开庭有两名股东临时撤诉,原告人数减为2人,其中包括第一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请求的股民李岩。第一轮起诉时,李岩索赔金额为155元,今日索赔金额已追加至89万元,另一位吴姓股民索赔金额为647万元,于今日上午、下午分两场开庭。
黄光裕方面的代理律师付三东称,今日庭上主要进行了被告方答辩、原告方举证两个环节,庭上并未宣判,目前尚无法预计宣判时间。
付三东称,本轮诉讼原告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去年9月第一轮诉讼时几乎一样,主要是原告证券账号名称、原告交易记录、被告判定书三份材料,并没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股票损失是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
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则未见踪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并不成熟,其难点就在于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在立法技术层面较为复杂,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
针对该案,被告律师付三东认为,《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表明只有投资者的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时,内幕交易行为人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从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
付三东认为,四名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该期间乃至该期间前后,正是中国乃至全球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而发生股市崩盘之时,与中关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类的股票平均下跌80%,说明系统风险是导致股民损失的主要因素,且李岩等原告又是采取短线交易的方式,难以把握盈利。
本轮诉讼原告大幅提高了索赔金额,但原告方并未在法庭上详细说明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此外,原告律师张远忠称在开庭前数日受到袭击,怀疑是被告方所为,并在法庭上提出,对此被告另一名代理律师李默表示,对于张远忠遭到袭击一事事前并不知情,庭上知道后也很震惊,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是黄光裕方所为,李默表示若张远忠继续散步该种言论并对被告造成负面影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淑静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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