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0日消息 今天上午十点,北京市二中院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作出宣判,驳回原告股民李某、吴某诉讼请求。
国美方面表示,原告的损失是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国美方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本案先后历经三次开庭。2011年,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最终撤诉,并在数日后与其他三名股民一起提起第二轮诉讼,股民李某索赔155元。
2012年7月2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有两名股东临时撤诉,原告人数减为2人,其中包括第一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请求的股民李某。这一轮起诉中,李某将索赔金额追加至89万元,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
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由原告股民补充新证据。同时,两位股民索赔数额都有所下降,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
2 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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