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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黄光裕意外落败 原告律师或发起新一轮诉讼

2012年12月21日 09:22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我手中已掌握十分充足的证据,完全有把握让法院支持我们。”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中,股民代理律师张远忠的信心之词言犹在耳,结果却让其大失所望。    历时两年有余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日落下帷幕,法院认定,两位股民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约650万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黄光裕代理律师付三中向南都表示,这是一次“比较理性”的判决,对判决结果满意;张远忠则气愤地说,在中国股民遭受巨大灾难的情况之下,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无疑给其伤口上再撒上了一把盐,“这个结果肯定有问题”。张说,他会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决定是否进行上诉。

  600多万诉讼请求被驳回

  昨日上午十点半,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宣判,以原告方未能举证其股票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两位原告李某、吴某的诉讼请求———两人索赔金额分别为近60万元和近600万元。

  法院先后宣读了两份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李某诉求有二,一是关于股票交易中印花税损失,法院认为印花税应该由用户自行承担,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李某主张自己股票损失与黄光裕内幕案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而对于吴某的诉求,法院认为影响股票行情变动有多种因素,在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股票风险应自行承担。

  “这个结果还是比较理性的,我们很满意。”黄光裕代理律师向南都表示,因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股民诉讼请求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胜诉并不意外。

  张远忠则在败诉后第一时间发表长篇博客,大吐苦水。他说,原告要求法庭提供投影设备,以便展示有关证据,但遭到拒绝,但开庭时,被告却在法庭利用投影设备展示证据。“原告申请法庭调取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的时间、交易明细等证据,同时要求黄光裕之妻杜鹃出庭作证说明有关情况。但均没有得到法院的答复。”

  “他们中的不少人有这样的强盗逻辑:如果判决股民胜诉将会有连锁反应,许多股民就会加入到索赔的队伍。”

  代理律师口水战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从首富跌至阶下囚,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罚没人民币8亿元。这是国内内幕交易罪设立以来刑期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

  2010年9月,来自河南的股民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因黄光裕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要求索赔,拉开了股民起诉黄光裕民事赔偿案的序幕。

  2011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股民李某的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屡次更改索赔金额- -首次开庭前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黄光裕方面赔偿原告李某155元,再次提起诉讼后索赔金额增至89万元。2012年7月24日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再次提高,超过700万元。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李某索赔数额近6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

  黄光裕方面代理律师付三中称,原告之一李某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即黄光裕内幕交易期间),买进卖出中关村股票多次,其中6月13日以10 .39元买进,6月15日10 .08元卖出的500股中亏损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而其之前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综合计算净赚1185元。

  因此,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实际损失,相反是短线的获利者,按其最高买卖1000股的成本约1万元左右计算,短短8个交易日,获利超过10%。

  张远忠反驳称,从程序上讲,原告申请了法庭调查取证,调取黄光裕、杜鹃从事内幕交易的明细,来证明购买时间是否存在同向还是反向交易的问题,但是法院在没有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之下,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个买卖行为和黄光裕存在相反还是相同交易情况之下,在

  判决书上公然说原告的交易和黄光裕属于同向交易,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我个人觉得肯定是要上诉的,这个结果肯定有问题。”

  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无法律依据

  作为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该案件自提出诉讼来备受关注。长期关注该案件的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红波说,“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我觉得从案件本身来讲,原告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毕竟黄光裕内幕交易被判刑的事实是已经存在的了。”肖分析称,黄光裕方胜诉的原因可能是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足以令到黄对其进行赔偿。

  另一种可能性则是,虽然原告方证据充足,但目前国内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只能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不涉及民事赔偿。该案件虽然“定性”--即黄光裕存在内幕交易事实,但是无法为股民损失进行“定量”,类似案件多以庭外调解收场。

  “我估计原告方在补充相关证据后,应该还会继续上诉。目前这样的结果,争议是比较大的,可能也会推动司法解释出台的进程。”肖红波说。

  今年5月,国家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黄光裕案因“社会危害大”被列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发前,黄光裕共动用79个账户炒作中关村股票,获利超过3个亿。

  张远忠呼吁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我们会在将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据张透露,目前和他签订诉讼合同的股民已经达到40人。

  链接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始末

  2010年9月

  来自河南的股民李岩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光裕的行为给他投资股票造成了损失,象征性索赔金额155元。

  2011年1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李岩的诉讼。

  2011年9月6日

  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李岩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黄光裕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再开庭。

  2011年9月16日

  李岩撤诉。

  2011年12月

  李岩再次提起诉讼,同时,又有三位股民加入诉讼行列,包括吴某。

  2012年7月24日

  第二次开庭,有两名股民临时撤诉,原告人数减为李、吴两人。这一轮起诉中,李岩将索赔金额追加至89万元,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索赔金额合计超过700万。

  2012年11月22日

  第三次开庭,李、吴两人索赔金额降至600多万元。

  2012年12月20日

  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宣判,驳回两位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争锋

  黄光裕代理律师付三中:

  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实际损失,相反是短线的获利者,按其最高买卖1000股的成本约1万元左右计算,短短8个交易日,获利超过10%。

  股民代理律师张远忠:

  在中国股民遭受巨大灾难的情况之下,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无疑给其伤口上再撒上了一把盐,我对此非常遗憾。在被告实际上已经在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理应支持原告主张。但法院却鸟枪换炮、向原告杀回马枪,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无语!

  南都记者汪小星 实习生李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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