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未履行督理人督促责任 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国金证券未履行督理人督促责任 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8年08月20日 13:3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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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20日,近日,因未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贵州证监局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15碧海债”、“16碧海01”、“16碧海02”三只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将“15碧海债”募集资金7.93亿元、“16碧海01”和“16碧海02”募集资金4.01亿元转借给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贵州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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