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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军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其原系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民信)员工,冒用中融民信经理,伪造理财合同诈骗他人310万元,此外还伪造420万元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裁定书显示,张军原系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民信)员工。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张军在已从中融民信离职的情况下,冒充中融民信二部经理,通过介绍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息,取得了高某的信任。
后张军指使王某以中融民信的名义在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内,使用伪造的中融民信《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与高某签订为期三个月的理财合同,骗取高某人民币310万元。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张军以追加投资续投为由,与高某重新签订一份人民币330万元的理财合同,再次骗取高某人民币13.8万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军在结识高某前,曾伪造面额为人民币42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37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军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军退赔赃款人民币三百万三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高某。
原审被告人张军不服原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最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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