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凤形股份期间遇熔断 江卫东巨亏5100万再领罚单

操纵凤形股份期间遇熔断 江卫东巨亏5100万再领罚单
2018年06月07日 14:3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江卫东操纵“凤形股份”期间赶上股市熔断,巨亏5122万元再领罚单。

  以下为内容原文:

  当事人:江卫东,男,1977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小合山滴翠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卫东使用“宗某蕾”等账户操纵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2018年3月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当日,当事人无故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卫东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一)账户的基本情况

  1.芦某明于2013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2.芦某明于2014年12月9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3.宗某蕾于2013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4. 宗某蕾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5.陈某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6.金某华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7.冯某芸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中信证券平湖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8.唐某燕于2015年5月22日于华泰证券上海威海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9.浙江易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钏)于2016年1月8日在财通证券杭州湖墅南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

  (二)上述账户实际由江卫东控制使用

  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实际由江卫东控制使用,其中:

  1.部分账户名义所有人与江卫东签订了委托协议。2015年9月,陈某安排宗某蕾、陈某、芦某明、金某华分别与江卫东签署了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的甲方分别为宗某蕾、陈某、芦某明、金某华,乙方均为江卫东。

  2.账户名义所有人及账户出资人等承认账户由江卫东控制使用。

  3.宗某蕾短息截图证实,2016年1月11日其将“浙江易钏”账户的资金账号和密码发送给江卫东,江卫东确认收到,并开始操作“浙江易钏”账户。

  4.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地址交叉重合的情况。

  综上,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江卫东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

  二、江卫东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凤形股份”情况

  2015年10月8日开始,账户组持有“凤形股份”股数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52%,占流通股比例22.06%。操纵期间,江卫东使用账户组在19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仅在2016年1月25日没有进行交易,每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均超过5%,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平均每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到6.54%,占流通股比例达到26.14%。操纵期间内,江卫东控制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操纵“凤形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11日9:54:07至10:04:49,账户组买入委托14笔共90,8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13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41.63%,实际买入成交90,8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62.52%,期间股价涨幅4.24%。当日,账户组以45.85元至49.3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98笔共516,7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19.02%,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463,101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26.97%。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52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21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0.70%。

  2.2016年1月12日13:40:09至14:09:22,账户组买入委托5笔共522,0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3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39.26%,实际买入成交499,75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55.75%,撤买单51,000股,撤买单占市场比15.44%,撤单排名第1,期间股价涨幅5.15%。当日,账户组以47.95元至52.28元的申报价格买入35笔共1,064,2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22.45%,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800,278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28.30%。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17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10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9.99%。

  3.2016年1月13日,账户组以50.60元至52.3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9笔共474,6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13.65%,买入委托排名为第1,实际买入成交444,9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9.02%。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16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6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1.59%。

  4.2016年1月15日,账户组以50.96元至53.1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2笔共245,8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6.80%,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230,6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0.03%。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8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2.84%。

  5.2016年1月19日,账户组以52.93元至53.7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32笔共231,8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7.51%,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201,0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0.21%。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22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3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2.10%。当日,账户组自买自卖成交20,20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1.03%。其中“浙江易钏”账户共买入20,200股,“唐某燕”“冯某芸”账户共卖出20,200股。

  6.2016年1月21日,账户组以48.75元至49.6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93笔共151,6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5.01%,买入委托排名第3,实际买入成交149,8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6.60%。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51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30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5.89%。当日,账户组自买自卖成交24,60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1.08%。其中“冯某芸”账户共买入24,600股,“陈某”账户共卖出24,600股。

  7.2016年1月22日13:54:13至14:03:13,账户组买入委托12笔共100,0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11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64.43%,实际买入成交55,65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60.33%,期间股价涨幅4.31%。当日,账户组以46.00元至49.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28笔共878,4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35.68%,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749,15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41.15%。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66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29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0.51%。当日,账户组还自买自卖成交8,80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0.48%。其中“浙江易钏”“陈某”账户共买入8,800股,“唐某燕”账户共卖出8,800股。

  8.2016年1月26日9:30:04至9:39:59,账户组买入委托23笔共333,8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17笔,买入委托占市场比57.74%,实际买入成交290,509股,买入成交占市场比67.83%,期间股价涨幅4.79%。当日,账户组以49.50元至50.6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31笔共495,8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比13.93%,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495,8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比21.20%。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20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4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0.30%。当日,账户组还自买自卖成交381,85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16.33%。其中“浙江易钏”“陈某”账户共买入381,850股,“唐某燕”账户共卖出381,850股。

  9.2016年1月27日10:08:59至10:18:58,账户组买入委托19笔共133,7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12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50.61%,实际买入成交128,6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63.60%,撤买单5,100股,撤买单占市场撤单比11.46%,撤单排名第2,期间股价涨幅3.26%。当日,账户组以48.15元至49.0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2笔共159,5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6.28%,买入委托排名第2,实际买入成交154,4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0.11%。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14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1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0.84%。当日,账户组还自买自卖成交1,43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0.09%。其中“宗某蕾”账户共买入1,430股,“冯某芸”“宗某蕾”账户共卖出1,430股。

  10.2016年1月28日,账户组以44.56元至49.3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8笔共126,0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8.13%,买入委托排名第2,实际买入成交88,45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0.49%。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6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1.07%。

  11.2016年1月29日,10:17:28至10:31:04,买入委托6笔共60,6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6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47.45%,实际买入成交50,016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55.56%,期间股价涨幅3.12%。当日,账户组以48.50元至49.5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8笔共87,5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5.61%,买入委托排名第2,实际买入成交87,5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8.92%。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8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1.59%。当日,账户组还自买自卖成交11,40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1.16%。其中“宗某蕾”账户共买入11,400股,“陈某”“冯某芸”账户共卖出11,400股。

  12.2016年2月1日,账户组以46.60元至48.3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55笔共1,681,0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54.59%,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1,605,061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64.40%。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87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22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0.41%。

  13.2016年2月2日,账户组以48.40元至48.8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9笔共127,8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7.70%,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127,8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2.08%。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10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3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0.31%。当日,账户组还自买自卖成交97,960股,自买自卖成交股数占市场总成交比9.26%。其中“宗某蕾”账户共买入97,960股,“冯某芸”账户共卖出97,960股。

  14.2016年2月3日,账户组以48.17元至48.3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9笔共58,3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3.27%,买入委托排名第2,实际买入成交45,2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3.70%。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3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1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下跌2.22%。

  15.2016年2月4日,9:30:29至9:31:54,账户组买入委托8笔共139,9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8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90.67%,实际买入成交106,5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97.08%,期间股价涨幅6.14%。当日,账户组以47.38元至49.2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9笔共556,9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15.10%,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471,622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19.33%。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25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3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4.08%。

  16.2016年2月5日,9:31:04至9:50:24,账户组买入委托39笔共340,100股,其中买入委托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笔数27笔,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49.73%,实际买入成交281,800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59.46%,撤买单16,100股,撤买单占市场撤买单比14.75%,撤单排名第1,期间股价涨幅6.18%。当日,账户组以48.50元至51.6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40笔共897,600股,买入委托占市场买入委托比30.10%,买入委托排名第1,实际买入成交792,565股,买入成交占市场买入成交比34.55%。申买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共有108笔,申买价格为市场第1档的共有38笔,当天“凤形股份”股价上涨5.06%。

  操纵期间内,深证综指在2016年1月11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月8日)收盘指数为5998.27,2016年2月5日收盘指数为5380.00,累计下跌10.31%。“凤形股份”所属金属制品业指数在2016年1月11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1月8日收盘指数为3296.91,2016年2月5日收盘指数为2838.63,累计下跌13.90%。“凤形股份”在2016年1月8日收盘股价为47.20元,2016年2月5日收盘股价为51.48元,累计上涨9.07%。“凤形股份”走势较同期深圳综指走势偏离度为19.38%,较同期金属制品业指数走势偏离度为22.97%。

  三、江卫东使用账户组交易“凤形股份”获利情况

  江卫东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凤形股份”共计亏损51,221,078.64元。

  以上事实,有委托投资协议、冯某明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短信截图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江卫东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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