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对此,吉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内容原文: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7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孙公司North American Lithium Inc.(以下简称北美锂业)与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anada Limited(以下简称加拿大时代)签订增资协议,加拿大时代分两次合计向北美锂业增资5,000万加元。2017年12月,北美锂业与加拿大时代再次签订协议,北美锂业向加拿大时代发行1,600万加元可转债。2018年3月3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北美锂业前述增资扩股及发行可转债事宜,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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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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