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德信披违规 公司及执行董事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捷安德信披违规 公司及执行董事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2018年05月25日 13:2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广东证监局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以下为内容原文:

  当事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李嘉杰,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捷安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亿元。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 年 2 月 13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同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珠海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珠海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珠海中富董秘韩某明。

  2017年7月1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珠海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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