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雷奥与周信钢持康跃科技5%未披露 被证监局处罚

南京雷奥与周信钢持康跃科技5%未披露 被证监局处罚
2018年05月17日 10:2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17日消息,南京雷奥与法定代表人周信钢合计持有“康跃科技”股票达到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康跃科技并予公告。对此,山东证监局对南京雷奥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周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以下为内容原文:

  当事人:南京雷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雷奥),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周信钢。

  周信钢,男,1959年1月出生,时任南京雷奥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京雷奥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南京雷奥、周信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南京雷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4年9月24日起,周信钢控制并操作其本人3个证券账户、其妻“李某”2个证券账户、其女“周某”2个证券账户共7个证券账户交易“康跃科技”股票,至2016年7月25日,合计持有“康跃科技”股票8,318,643股,占康跃科技总股本的4.9909%;2016年7月26日,南京雷奥作为周信钢一致行动人控制并操作雷奥3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买入“康跃科技”409,700股,占康跃科技总股本的0.2458%。截至2016年7月26日,南京雷奥与周信钢控制的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康跃科技8,728,343股,占康跃科技总股本的5.2367%。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账户实际控制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交易记录,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作为一致行动人,南京雷奥与周信钢合计持有“康跃科技”股票达到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康跃科技并予公告。

  南京雷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周信钢作为南京雷奥交易“康跃科技”的决策者,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南京雷奥及周信钢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南京雷奥由中国银河资管全权负责基金外包服务,由于内部信息未能与周信钢本人及时沟通,故截至2016年7月26日,南京雷奥与周信钢控制的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康跃科技8,728,343股,占康跃科技总股本的5.2367%。

  经复核,我局认为:基金外包、内部信息沟通不畅等因素不是发生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且我局在审理上已充分考虑了南京雷奥及周信钢违法事实、性质、主观方面等情节。鉴此,对南京雷奥与周信钢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南京雷奥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婕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Array
Array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