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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不是任人宰割的”-小股东谈莲花味精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7: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侵权纠纷的原告,投资者李凯无疑是幸运的。尽管他的这些诉求最终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仍是个未知数。但至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没有以缺乏立法依据为由将其拒之门外。这让李凯看到了希望,也让被侵权的证券市场的无数投资者看到了希望。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李凯的众多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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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及其大股东莲花集团对其进行投资损失的赔偿。因此,这起官司显然有别于证券市场已经发生的其它民事赔偿案。那么,小股东李凯此次首开“先河”究竟是为了什么呢?他最终会不会要求“莲花”的这一对“父子”对其投资损失进行赔偿呢?带着这种种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本案的主角李凯。

  普遍现象并非合理现象

  记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款现象,你是如何看待的?

  李凯:不可否认,正如被告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在其答辩状中所说的那样,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但普遍现象并非合理现象,也就是说存在不等于合理。其实,每个人都清楚这是一种病态现象,是需要纠正的。只不过其他人没有行动,而我拿起了“手术刀”。

  记者:2003年4月,上海投资者邵先生曾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三九医药被大股东占款且被监管部门罚款一事将公司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资讯 行情 论坛)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遗憾的是,这一被认为我国证券市场首例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由此,也间接导致了投资者对于此类问题的漠然。因此,是什么导致你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

  李凯:其实我自己是学法律的,我很清楚权利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中小股东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捍卫,不要寄希望于他人的施舍与良心发现。每个人都应当明白,如果离开了法律的保障,我们手中的股票就一文不值。所以说,维权,只有靠法律。

  归还占用款项与股价涨跌无关

  记者:因为莲花味精被大股东占款事件的曝光,导致你所投资莲花味精股票的下跌并产生投资损失。但为什么这次你的众多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被告对你个人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你进行这场诉讼主要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李凯:我并没把自己在莲花味精股票投资上的亏损归咎于莲花集团,和众多投资者一样,我在很多股票上都赔过钱,每个投资者都清楚股市投资有风险,这些风险我们敢于承担。但是,莲花集团应当归还所占用款项,这与莲花味精股价的涨跌无关,只要它把占用的款项还清,即使莲花味精破产,我想广大中小股东也是能够理性面对的。

  至于我的诉讼目的,就是要实现我作为一名小股东的权利。我要让大股东明白,中小股东不是任人宰割的,他们不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允许股票下跌,但我们不能忍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当然,作为投资者,我不可能不考虑这一举动对莲花味精股价的影响。我认为,此次诉讼如果胜利,不但直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而且还很可能会刺激该只股票上涨。只要莲花集团归还了所占用的款项,那么莲花味精的经营状况一定会有很大的好转,其股价也应当会上涨。

  小股民总是盼望自己手中的股票会出现利好,其实,等待利好不如创造利好。维权之举本身就是一个重大利好,试问有人维护的权利与无人关心的权利价值一样吗?

  即使胜诉也不要求民事赔偿

  记者:另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会不会上诉?

  李凯:这要取决于其判决结果是否能够让广大中小股东信服。

  记者:你对判决有信心吗?

  李凯:法院最后如何判,这由法院决定。但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是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才会起诉的,所以对胜诉很有信心。更重要的是,我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很有信心。

  记者:如果这次判决法院支持了你的主张,接下来你会要求民事赔偿吗?

  李凯:不会,因为钱并不是我诉讼的目的。

  京沪法律专家为“莲花味精”案条分缕析 法院受理小股东诉讼令人鼓舞

  今年5月下旬,小股东李凯一纸诉状将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莲花集团告上了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讨论后,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当天就予以受理,并在7月8日开庭审理。

  然而,对于法院的这一决定,被告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却不买账,专门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列出种种理由表明“法院受理审理此案是完全错误的”,并因此而拒绝出庭应诉。

  眼下,市场各方关心的无疑是此案究竟有没有立法依据?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此类案件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刘俊海博士,请他们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要求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欠款可视为股东代表诉讼

  记者:根据原告起诉状内容来看,此案能不能归于股东代表诉讼,即派生诉讼?

  宣伟华:此案实际上较为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七项,其中第一项属于普通的侵权民事纠纷,索赔金额为100元;第二项和第四项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范畴;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诉讼请求不规范,应当作些变更;而第六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且目的不明。

  严义明:从诉讼请求看,不能简单地归纳为派生诉讼,但其中第四项诉求就是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即派生诉讼。该项请求完全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因为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了控股股东的侵害,而公司却懈怠于或因客观原因未能追究大股东法律责任,此时由小股东李凯提起诉讼替公司主张权利,这些情况完全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而第一项和第六项就是为了主张个人利益,应该属于直接诉讼。

  刘俊海:这起案子既有股东代表诉讼成份,也有直接诉讼的成份。一方面,本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款项,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应该由上市公司自身出面主张权利。但上市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李凯却站了出来,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上市公司款项,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另一方面,李凯要求推荐人张显军赔偿投资损失100元,以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这两项请求均涉及个人利益,属于直接诉讼。

  法院依据《民法》可受理此案

  记者:是不是没有相关立法,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就不能贸然接手这类案件?

  宣伟华:《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起诉”是对当事人而言的,“受理”是对法院而言的,法院决定案件该不该由自己受理,即审查的依据仍然是这四个条件。本案原被告的争议属于“程序法”的层面,纠缠在法院是否有权受理,即“管理权”问题上,对于是不是具有“实体法”依据,例如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说的“派生诉讼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是站不住脚的。

  严义明:相关立法要看怎样理解了,如果从广义角度看,都是有立法依据的。就此案而言,法律依据可以从两个角度看。一方面,从侵权角度看,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行为对其构成侵权,《民法通则》就是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不当得利角度来看,大股东在没有正当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上市公司处获取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据此,原告就可以进行起诉。当然,前提是没有正当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此外,即便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处获取财产行为有合同依据,也不排除其可以通过一些合同行为实施侵权的可能,而这就需要证明合同是否有效。

  撇开上述这些不说,仅仅依据《民法》,法院也可以接手这类案件。因为一家上市公司是所以股东按份共有的,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份额对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是所有股东的共同财产。现在,这一财产由于大股东侵权遭到破坏,那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其所占股份的比例,主张相应的的权利。受理这类案件,法院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基础的。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诸如此类的法律程序问题,法院不应过多计较。事实上,从广义角度而言,此类案件都能找到法律依据,只是表述上并不那么直接。据我所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法院已经受理了这类案件,只不过目前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而已。

  现有法律体系可以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

  记者: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不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如果可以的话,具体该如何操作?

  宣伟华: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本案中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无论是借款性质,还是货款性质,只要是大股东拖欠不还,就可以提起违约诉讼;如果是长期拖欠,则属于非法侵占,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无论是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法律是现成摆着的,为什么上市公司不要这个“武器”呢?是“不要”,还是“不敢”;为什么“不要”,又为什么“不敢”?如果大股东不返还,经法院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大股东无资产可还,债权人(上市公司)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以破产清算资产来偿还债务。被告在公告中还振振有词说“侵占”是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言下之意:上述法律武器是知道的,不仅是“弃之不用”,还要“踏上一只脚”,真是令人痛心。

  严义明:在现有《民法》和《公司法》基础上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比如《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这一条法律针对的是经营者,不是大股东,但我们知道,现实情况是大股东只是法人,本身不会做出任何决策,其侵权行为的产生有非常大的可能是经营者配合造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约束大股东行为。

  刘俊海:实际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就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赋予投资者起诉的权利。小股东李凯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且有索赔的依据。

  让胡路区法院的作为可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你们如何评价让胡路区法院这次大胆的作为?

  宣伟华:让胡路区法院的大胆作为令人为之鼓掌,我们应该为其摇旗呐喊。它比起那些“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法院强一百倍。我们还注意到,同样属于黑龙江省的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顶着省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光环,却不如一个区级法院。著名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民事索赔案,先是“起诉不受理”,后是“受理不开庭”,现在是“开庭不判决”,历时近三年,这不能不令人责问:司法的严肃性何在?司法的公正形象何在?司法的不作为或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由谁来监督!

  严义明:让胡路区法院的作为值得肯定,显然它是出于规范整个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行为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而且,正是因为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普遍,让胡路区法院的作为才更具有现实意义,更加难能可贵。当然,我个人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此案最好是移送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操作。

  刘俊海:对于让胡路区法院能够首开先河,我表示钦佩。确实,在目前证券市场中有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对民事赔偿窄而又窄,现在仅限于受理有前置条件的虚假陈述案。但此案属于法无明令禁止的案件,法院受理完全没有问题,且值得称道。

  记者:你们对被告的答辩状有何看法?

  宣伟华:我对被告的答辩状不知从何评价,我更多的是想到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严义明:我只能用不敢恭维来评价。被告表示大股东占款是一普遍现象,难道普遍的就是正确的吗?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不能因为他人违反法律就违反法律,这是强盗逻辑。

  刘俊海:显然,被告对违规行为是漠视的。被告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好像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就是跟不上“形势”,如此怪论居然出现在答辩状上,真令所有购买其股票的投资者感到痛心。

  司法权威性不应受质疑---访“莲花味精”案原告代理律师陈思宇

  如果说“莲花味精”案的一大看点在于法院终于打开大门受理此类案件的话,那另一大“看点”无疑在于莲花味精及其控股股东给出的那份强词夺理的答辩状。该份答辩状“洋洋洒洒”罗列了一系列其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诸如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派生诉讼无法律依据、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无管辖权等等。

  对于这一系列涉及立法和司法的理由,原告李凯的代理律师------大庆庆城律师事务所陈思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进行了批驳。他告诉记者,对于案件的未来发展趋势,他充满信心。

  答辩状强词夺理

  不难看出,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的答辩状主要想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且无权受理此案。对此,陈思宇律师认为,“莲花”方面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此案完全符合立案标准。

  陈思宇告诉记者,在本案中李凯是以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侵权,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只要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包括股东派生诉讼,法院都应受理。至于法院是否判定侵权则是另一回事。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在其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中,诸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等说法尤其令人可气。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李凯诉讼请求的标的并不是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所理解的11亿元货币,而是指莲花集团要履行其偿还上市公司11亿元资金这样一个行为。所以,完全可以由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来管辖。

  其次,本案不属于派生诉讼。

  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李凯所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诉讼标的是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对原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莲花集团利用自己第一大股东的特殊身份,占用莲花味精的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也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此,原告所直接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并不是莲花味精的权利,因此本案不构成派生诉讼。

  再次,司法的权威性不应受到质疑。

  陈律师称,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评价任何人,该评价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只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申明自己的观点,其无权评价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不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而公开发布公告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完全错误的”,这是缺乏法治观念的表现,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对判决充满信心

  毫无疑问,目前各方人士最关心的莫过于这起证券市场首例被受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侵权案的未来发展。因为这一案件的最终命运不仅仅关系到李凯本人,而是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李凯”们。作为代理律师,陈思宇对其进展是否看好呢?他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陈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莲花集团既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又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机会,这只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关于莲花集团究竟占用了莲花味精多少资金这一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情况莲花集团是最清楚的,与此相关的主要证据均持有在莲花集团的手中,因此关于这一事实莲花集团有义务举示证据加以证明。但是由于莲花集团未出庭应诉,未在庭审中举示任何证据,因此从法律上讲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即使莲花集团实际占用莲花味精资金不足11亿元,但由于其未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那么按照诉讼程序规则,从法律事实的角度上讲,也只能认定其占用了莲花味精11亿元。

  陈律师还指出,此案首开上市公司小股东诉大股东侵权诉讼之先河,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治理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参照,而现行法律对大股东占款问题并未作出直接规定,因此,确实是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但是由于原告依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本案适用现行法律中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缺乏法律依据。

  希望莲花味精摆正位置

  最后,陈律师希望莲花味精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他说,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社会舆论评价此案的时候,莲花味精始终与莲花集团保持着相同的观点和立场,甚至还直接出面来反驳原告李凯,指责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这才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真正的怪现象。其实,原告李凯是在为莲花味精主张权利,其行为将使莲花味精直接受益,但这一行为却受到了来自莲花味精的阻力,很是让人费解。现在是股东之间产生了纠纷,莲花味精凭什么出头为大股东开脱,股权是平等的,大股东只是占用更多的份额,并不享有特殊的权力,莲花味精这种一边倒的做法只会更让中小股东寒心。所以,有必要提醒莲花味精摆正自己的位置。

  资料链接:“莲花味精”案主要内容

  流通股股东李凯听从张显军(第一被告)的推荐,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莲花味精(第二被告)流通股股票受到损失,从而连带起诉莲花味精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公司(第三被告)的民事侵权纠纷。

  李凯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本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

  4、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1亿元。

  5、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

  6、如果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7、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证券报记者 童颖 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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